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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賃期滿承租人不辭而別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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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賃期屆滿,返還房屋是承租人的法定義務,不辭而別不視爲承租人有交付租賃物的意思表示,即必須透過交付行爲才成完成其義務。根據《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227條明確規定:“承租人無正當理由未支付或者遲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內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按照該條規定,出租人應當先催告,在催告沒有效果時,才能通知出租人解除合同。你已經多次催促,對方一直未承付。你應當以書面形式通知承租人解除合同,合同自通知到達對方時解除。如果你不知道對方的地址,你可以按照對方簽訂合同時確認的地址作爲送達地址,以掛號或特快專遞的形式郵寄送達,並儲存好掛號回執。

租賃期滿承租人不辭而別怎麼辦

《民法典》 第七百二十二條 承租人無正當理由未支付或者遲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請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內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