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業管理委託合同(與開發商)
物業管理委託合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合同當事人
委託方(以下簡稱甲方):
受託方(以下簡稱乙方): XX市XX物業管理有限公司
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在自願、平等、協商一致的基礎上,甲方將 XXXXXX小區(物業名稱)委託於乙方實行物業管理,訂立本合同。
第二條 物業基本情況
物業類型: 商住小區
座落位置: XX 市 XX 區 彩虹 路(街道)____68__ 號。
四 至:
東 南
西 北
佔地面積: 平方米
建築面積: 154758.54 平方米(根據甲方提供資料統計)
其中:住宅面積:
商鋪面積:
地下車庫面積:
公用面積:
第三條 乙方提供服務的受益人爲本物業的全體業主和物業使用人,本物業的全體業主和物業使用人均應對履行本合同承擔相應的責任。
第二章 委託管理事項
第四條 房屋建築共用部位的維修、養護和管理,包括:樓蓋、屋頂、外牆面、承重結構、樓梯間、走廊通道、門廳、保安監察亭 。
第五條 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養護、執行和管理,包括:共用的上下水管道、落水管、垃圾道、煙囪、共用照明、天線、高壓水泵房、樓內消防設施、設備、電梯。
第六條 市政公用設施和附屬建築物、構築物的維修、養護和管理,包括道路、室外上下水管道、化糞池、溝渠、池、井、停車場。
第七條 公用綠地、花木、建築小品等的養護與管理。
第八條 附屬配套建築和設施的維修、養護和管理,包括商業網點、文化體育娛樂場所、圍牆、大門。
第九條 公共環境衛生,包括公共場所、房屋共用部位的清潔衛生、垃圾的收集、清運、 公共設施的清潔。
第十條 維持公共秩序,包括安全監控、24小時值班巡視、門崗執勤(協助當地公安機關實施小區治安防範工作)。
第十一條 管理與物業相關的工程圖紙、住用戶檔案與竣工驗收資料。
第十二條 組織開展社區文化娛樂活動。
第十三條 負責向業主和物業使用人收取下列費用:
1、 物業管理服務費;
2、 裝修按金、裝修餘泥、裝修垃圾清運費。
第十四條 業主和物業使用人房屋自用部位、自用設施及設備的維修、養護,在當事人提出委託時,乙方應接受委託併合理收費。
第十五條 對業主和物業使用人違反業主公約的行爲,針對具體行爲並根據情節輕重,採取批評、規勸、警告、制止、 或透過法律途徑解決 等措施。
第十六條 其它委託事項:
1、 房屋裝修管理。
第三章 委託管理期限
第十七條 委託管理期限爲 貳 年。自 年 月 日 零 時起至___ ____年 月 日 零 時止。
第四章 雙方權利義務
第十八條 甲方權利義務
1、 負責審定乙方制訂的業主公約並要求業主和物業使用人遵守;
2、 審定乙方擬定的物業管理制度;
3、 檢查監督乙方管理工作的實施及制度的執行情況;
4、 委託乙方管理的房屋、設施、設備應達到國家質量驗收標準要求;
5、 如甲方所建物業存在質量問題,則由甲方按政府相關規定在保修期內負責返修;
6、小區竣工後甲方將按有關政策規定無償按小區總建築面積的2‰(約309平方米)提供給物業管理處使用(所有配套用房按小區管理工作實際需要作適當的裝修後再交付乙方使用);
7、在前期物業管理期間,物業管理所需要的設備設施(指辦公椅、電話、電腦、辦公室值班室空調機等),由乙方提出計劃後甲方負責解決,其產權歸小區所有;
8、負責收集、整理物業管理所需全部圖紙、檔案、資料,並於合同生效之日起20日內向乙方移交(或按實際情況雙方商定)乙方管理期滿時予以收回;
9、負責將所有業主資料複印件交付乙方建立檔案,並要將各單元、商鋪鎖匙交管理處保管,由管理處給業戶辦妥收樓手續後再轉交業戶。
10、負責小區主出入口設定小區平面示意圖、主要路口設定路標、設定組團、幢、單元(門)、戶門標號標誌及車庫、車場出入口標誌與及配置公共場所(地)應需的應急燈、消防設施、設備(其中包括消防槍、滅火器材)等;
11、負責小區庭院應設定的垃圾桶和休息桌、椅等的規劃配套與更換。
12、負責在小區或其他合理位置設立垃圾收集站,以解決處理小區生活垃圾的轉運問題。
13、由於小區電梯是最爲重要的機械設備部分,爲能持久得到更好的維護,甲方指派專人負責監督該項目及負責該項目的年審、保養、維修費用;
14、協調、處理本合同生效前發生的工程遺留問題;
15、協助乙方開展宣傳教育、文化活動和做好物業管理服務工作;
16、協助乙方向村民/住戶收取管理服務費,對無理不繳納管理費的村民/住戶在分紅款中代扣再轉交管理處。
17、甲方須根據本合同或補充協議約定承負相關費用(如大中修費用等)。
第十九條 乙方權利義務:
1、乙方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及合同的約定負責制訂業主公約;
2、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實際情況,制訂物業管理服務制度;
3、按本合同第十五條的約定,對業主和物業使用人違反法規、規章或業主公約的行爲進行適當處理;
4、可選聘專營公司承擔本物業的專項管理業務,但不得將本物業管理的責任及利益轉讓給第三方,同時乙方不得將本物業的整體管理業務轉讓第三方;
5、向業主和物業使用人告知物業使用的有關規定,當業主和物業使用人裝修物業時,告知有關限制條件,訂立書面約定,並負責監督;
6、對本物業的公用設施不得擅自佔用和改變使用功能,如需在本物業內改、擴建或完善配套項目,須與甲方協商經甲方同意後報有關部門批准方可實施;
7、當業主和物業使用人不按規定交納物業管理費用時,負責催交及向鄉(村)委會反映情況,要求鄉(村)委會協助解決和採取適當方式(含法律途徑)進行追交;
8、建立健全本物業的物業管理檔案資料,並負責及時記載有關變更情況;
9、遵守各項管理法規和合同規定的要求,根據甲方授權,對本物業實施綜合管理並自覺接受甲方檢查監督;
10、乙方須本着高效,精幹的原則在本住宅區設定管理機構和人員;
11、配合街道辦事處,鄉(村)委會和其他有關部門做好社會工作;
12、本合同終止時,如乙方不再負責小區管理時,乙方必須向甲方移交全部經營性商業用房、管理用房及物業管理的全部檔案資料。
第五章 物業管理服務質量
第二十條 乙方需按下列約定,實現目標管理:
1、 房屋外觀:定期查勘建築物的狀況,確保房屋外觀完好、整潔;
2、 設備執行:定期檢查、保養,確保其正常運作;
3、 公共環境:保持區內環境、道路清潔、垃圾日產日清;
4、 綠化:定期施肥、除蟲,定期修剪;
5、 小區噴水景點在重大節日啓動噴水。如鄉(村)有特別活動可按鄉(村)要求另行啓動噴水;
6、 交通秩序:車輛停放有序、保障區內道路順暢,停車場專人負責管理;
7、 負責配備管理人員和專業技術人員上崗,員工統一着裝,工作規範,作風嚴謹。建立24小時值班制度,設立服務電話、接受業主和使用人對物業管理服務報修、求助、建議、諮詢、質疑、投訴等各類資訊的收集和反饋,並及時處理,有回訪制度和記錄;
◆急修:在報修後30分鐘內到達現場,根據現場判斷,屬於小修的項目在8小時內完成,屬於中修的項目在3-7天內完成,屬大修的項目在7-15天內完成或維修時間可與業主另行擬定,(特殊情況另行商定);
◆小修:在報修後1小時內或與住戶約定時間內到達現場,在8小時內完成維修,(特殊情況另行商定);
◆中修:(涉及部分系統的改造及部分土建工程):報修1小時內或與住戶約定的時間內到達現場,在3-7天內完成維修,(特殊情況另行商定);
◆ 大修:(涉及大量系統改造及土建工程):在報修後1小時內或與
約定的時間內到達現場,在7-15天內完成維修,以住戶在維修單上簽字認可爲維修合格標準,(特殊情況另行商定)。
8、 室外招牌、廣告牌、霓紅燈按規定設定,保持整潔統一美觀,無安全隱患或破損(如鄉、村委會需設定以上項目須與乙方溝通商定);
9、 不得安裝外廊及戶外防盜網、晾曬架、遮陽篷等;陽臺不得安裝防盜網(可在推拉門後安裝統一規格的防盜門);不得破壞外立面。如確有需要必須徵得甲方同意並辦理相關手續(如甲方在交付使用前原來已有以上設定除外),具體管理由乙方落實執行。
第六章 物業管理服務費用
第二十一條 物業管理服務費
1、本物業管理服務費用實行包乾制,除下列應收的管理服務費用外,其他公共、公用設施、設備及場地的用水、用電費用由乙方承擔,其物業管理服務費用開支情況無須向甲方或業主公佈。
2、本物業的管理服務費,住宅房屋由乙方按建築面積每月每平方米1.10 元,獨立商鋪管理費爲建築面積每月每平方米 2.00 元向業主或物業使用人收取;
3、管理服務費需調整時,要按政府有關部門有關規定執行;
5、 業主和物業使用人逾期交納物業管理費的從逾期之日起按每天應交管理費的千分之一交納滯納金;
6、甲方在住宅等項目竣工驗收投入使用前須負擔清潔、綠化、保安、維修等費用。前期物業管理協議、業戶手冊等印刷費用由甲方負責。如甲方要求乙方提前介入管理的非協議內約定的項目費用由甲方負責,具體費用雙方另行商定(凡未綜合驗收交付使用或未正式移交乙方管理的物業均不屬於乙方管理責任範圍)。
第二十二條 車位使用費的管理由乙方按下列標準向車位使用人收取:
1、露天車位:按照市場同類價格實行收費,其收入全部歸管理處所有。
2、車庫:已售車庫車位的物業管理費爲每個每月 30 元;
3、摩托車:已售摩托車位物業管理費爲每個每月 3 元;
4、按小區管理服務收費定價較低實際情況出發,管理處所經營的廣告收入全部歸管理處所有,以此彌補其他費用的開支。
第二十三條 乙方對業主和物業使用人的房屋自用部位、自用設備、毗連部位的維修、養護及其它特約服務向受益人按實發生的費用計收,收費標準須經相關業主同意。
第二十四條 房屋的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公共場地的維修、養護費用:
1、房屋共用部位的小修、養護費用,由乙方承擔(從物業管理費中開支);大中修費用由甲方承擔;更新費用由甲方承擔{2000元以上(含2000元)爲中修;5000元以上(含5000元)爲大修};
2、房屋共用設施、設備的小修、養護費用,由乙方承擔;大中修費用由甲方承擔;更新費用由甲方承擔{2000元以上(含2000元)爲中修;5000元以上(含5000元)爲大修};
3、市政公用設施和附屬建築物、構築物的小修、養護費用,由乙方承擔;大中修費用由甲方承擔;更新費用由甲方承擔{2000元以上(含2000元)爲中修;5000元以上(含5000元)爲大修};
4、公共綠地的養護費用,由乙方承擔;改造、更新費用,由甲方承擔{2000元以上(含2000元)爲中修;5000元以上(含5000元)爲大修};
5、附屬配套建築和設施的小修、養護費用,由乙方承擔;大中修費用由甲方承擔;更新費用由甲方承擔{2000元以上(含2000元)爲中修;5000元以上(含5000元)爲大修}。
第七章 違約責任
第二十五條 甲方違反合同第十八條的約定,使乙方未完成規定管理目標,乙方有權要求甲方在一定期限內解決;逾期未解決的,乙方有權終止合同;造成乙方經濟損失的,甲方應給予乙方經濟賠償。
第二十六條 乙方違反本合同第四章第十九條及第五章的約定,未能達到約定的管理目標及合同約定乙方義務時,甲方有權要求乙方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的,甲方有權終止合同;造成甲方經濟損失的,乙方應給予甲方經濟賠償。
第二十七條 乙方違反本合同第六章的約定,擅自提高收費標準的,甲方有權要求乙方清退;造成甲方經濟損失的,乙方應給予甲方經濟賠償。
第二十八條 甲、乙任何一方無正當理由提前終止合同的,應向對方支付伍萬元的違約金;給對方造成的經濟損失超過違約金的,還應給予賠償。
第八章 附則
第二十九條 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 20天內,根據甲方委託管理事項,辦理完交接驗收手續(或按實際情況雙方商定)。
第三十條 雙方可對本合同的條款進行補充,以書面形式簽訂補充協議,補充協議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三十一條 本合同補充協議中未規定的事宜,均遵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有關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二條 本合同共10頁,一式三份,甲乙雙方及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各執1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三十三條 本合同之附件均爲合同有效組成部分。本合同及其附件內,空格部分填寫的文字與印刷文字具有同等效力。
第三十四條 本合同執行期間,如遇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無法履行時,雙方應按有關法律規定及時協商處理。
第三十五條 本合同在履行中如發生爭議,雙方應協商解決或報請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進行調解,協商或調解不成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三十六條 合同期滿本合同自然終止,雙方如續訂合同,應在該合同期滿30天前向對方提出書面意見。
第三十七條 本合同自雙方簽字、蓋章之日起正式生效。
甲方簽章:________________ 乙方簽章:________________
代 表 人:________________ 代 表 人:________________
簽約時間: 年 月 日 簽約時間: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