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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治企業改制員工可以得到什麼樣的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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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治市有大量的國有企業,這些企業在市場化進程中暴露了很多問題,因此,有必要進行改制。在企業改制重組過程中,勢必會導致一些員工下崗,失去工作。妥善解決好員工安置問題是改制成功與否的決定性因素。那麼,長治企業改制員工可以得到什麼樣的賠償?下面我們一起跟隨小編了解下吧。

長治企業改制員工可以得到什麼樣的賠償?

一、長治企業改制員工可以得到什麼樣的賠償?

對於按照正常程序進行改制的國有企業,根據財企[2002]31號檔案精神,"企業支付的經濟補償金,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規定標準的,按照規定執行;沒有規定標準的,按照勞動部發[1994]481號檔案規定的標準執行"。儘管各地方政府出臺的經濟補償標準在一定程度上有所不同,其主要規定還是參考了勞部發[1994]481號檔案的有關規定。

勞動部發[1994]481號檔案規定的具體標準爲,根據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年限,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工作時間不滿一年的按一年的標準發給經濟補償金。經濟補償金的工資計算標準是指企業正常生產情況下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前12個月的月平均工資。其中,員工月平均工資低於企業月平均工資的,按企業月平均工資計發;員工月平均工資高於企業月平均工資3倍或3倍以上的,可按不高於企業月平均工資3倍的標準計發。企業經營者也應按照上述辦法執行。

二、企業改制經濟補償金的支付方式是什麼?

實踐中存在的經濟補償金支付方式主要有貨幣補償、股權補償和債券補償等方式。現金支付方式是指在轉換企業員工身份時一次性以貨幣形式補償員工的支付方式;股權支付方式是指將企業應付給員工的補償金轉爲職工對改制後企業所享有的股權;債權支付方式是指將企業應付給職工的經濟補償金轉化成職工對企業的債權,透過企業與職工簽訂合同進行償還。不同的支付方式有各自的利弊,選擇不同的支付方式決定了相應的利益調整方式,支付方式的選擇取決於職工意願、企業的財務狀況、資本結構和公司治理結構等。《關於國有大中型企業主輔分離輔業改制分流安置富餘人員的實施辦法》第(十五)條“對分流進入改製爲非國有法人控股企業的富餘人員,原主體企業要依法與其解除勞動合同,並支付經濟補償金。職工個人所得經濟補償金,可在自願的基礎上轉爲改制企業的等價股權或債權。”

綜上所述,長治企業在改制過程中,需要壓縮員工,解除勞動關係的,應該支付經濟補償金。長治企業改制員工可以按照自己的工齡領取一筆補償金,按照規定,工齡增加一年,補償金就多發一個月的工資。比如員工下崗的時候已經工作了十年,則可以拿到最少十個月工資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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