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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銷權成立的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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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銷權成立要件包括:
(1)債務人實施了一定的處分其財產或者權利的行爲。
(2)債務人實施的處分行爲鬚髮生於債成立之時或之後。
(3)債務人的處分行爲已發生法律效力。
(4)債務人的處分行爲會對債權人造成損害,即有害債權。
(5)債務人和受讓人主觀上有惡意或過錯。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條,債務人以放棄其債權、放棄債權擔保、無償轉讓財產等方式無償處分財產權益,或者惡意延長其到期債權的履行期限,影響債權人的債權實現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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