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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式合同有哪些 - 買賣合同是不要式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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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要式合同的定義

買賣合同是不要式合同?要式合同有哪些?

合同的形式,又稱合同的方式,是當事人合意的表現形式,是合同內容的外部表現,是合同內容的載體。合同的形式包括口頭形式、書面形式和電子數據等其他形式。要式合同,是指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的合同。前者稱爲法定之要式合同,後者稱爲約定之要式合同。所謂書面形式,就是指合同書、信件和數據電文(包括電報、電傳、傳真電子數據交換和電子郵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的形式。

二、買賣合同是要式合同嗎

買賣合同爲要式或者不要式合同,從法律對合同形式的要求區分,既可有要式合同,又可有不要式合同,如房屋買賣需採用書面形式,是要式合同;即時清結買賣爲不要式合同,法律對合同的形式一般不作要求。

非要式合同採取不特定的形式不影響合同的成立和生效。不要式合同成立、生效時間同諾成合同一樣,在合意達成時合同即成立。

值得注意的是:除法律有特別規定以外,合同均爲非要式合同。根據合同自由原則,當事人有權選擇合同形式,故合同以非要式合同爲常態,但對於法律有特別的形式要件規定的或一些重要交易,如不動產買賣,法律常規定當事人應當採取特定的形式訂立合同。

《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條規定,當事人訂立合同,可以採用書面形式、口頭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書面形式是合同書、信件、電報、電傳、傳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的形式。

以電子數據交換、電子郵件等方式能夠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並可以隨時調取查用的數據電文,視爲書面形式。

三、要式合同的類別

1、不動產合同

關於不動產的合同,中國法律要求採用書面形式。按照《土地管理法》、《城鎮私有房屋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不動產物權變動以登記爲生效要件,但是,登記並不是合同生效的要件。

2、有關特殊動產的合同

特殊動產的合同,是指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進行特殊管理的動產。如汽車、飛機等,雖然屬於動產的範疇,但是又通常作爲不動產來對待,在涉要式合同及上述財產的轉讓、出租、抵押等合同,法律要求應當採用書面形式。

3、涉外合同

依據中國三個涉外企業法的規定,訂立涉外企業合同應當以書面形式。此外,中國法人、公民與國外的法人、公民訂立的各種合同。爲保證合同的順利履行,一般應當以書面形式訂立。

四、區分要式與否

以合同的成立是否須採取一定的形式爲標準,合同可分爲要式合同與不要式合同。

要式合同,是指法律規定必須採取一定形式的合同;反之,法律不要求採取特定形式的合同則爲不要式合同。根據合同自由原則,當事人有權選擇合同形式,故合同以不要式合同爲常態,但對於一些重要的交易,如不動產買賣,法律常規定當事人應當採取特定的形式訂立合同。

區分要式合同與不要式合同的主要意義在於,某些法律和行政法規對合同形式的要求可能成爲影響合同效力的因素。

1、要式合同是指合同的成立須具備特定形式的合同:不要式合同則指合同的成立無須具備某種特定形。

2、所謂不要式合同是指當事人訂立的合同依法並不需要採取特定的形式.那麼何謂要式合同,學術界卻有不同的解釋.關於適用的文書,是指上述行政機關的職員在職務上製作、取得的文書、圖畫以及電磁記錄等。

3、所謂要式合同,是指必須按照法律規定的形式或手續訂立的合同,與此相對應的要式合同 一個概念爲不要式合同,即法律不要求必須以某種形式訂立,當事人可以任意採取何種形式都爲有效的合同。

4、要式合同是指以履行特定方式爲合同成立的要件,合同是否要式的關鍵在於合同的存在,受益人的撤消或變更不必徵得同意,但必須通知變更的結果。

5、其區分標準一般而言是:“法律要求必須具備一定形式和手續的合同稱爲要式合同。反之法律不要求必須具備一定形式和手續的合同稱之爲不要式合同。”爲了深刻認識這一標準必須進一步理解要式與不要式合同的基礎──要式行爲和不要式行爲。

以上就是關於買賣合同是不要式合同的相關內容,法律上規定要工合同必須是經由法律特殊規定,以特殊格式而書寫的才叫要式合同,而我們常見的買賣合同則可以是自由約定事項南而書寫的合同。可見兩種合同有本質上的區別。如果您還有相關不明白的問題,可以諮詢本站平頂山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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