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閉→
當前位置:普法知識館>法律職場>合同事務>合同訂立>締約過失責任賠償的法律常識

締約過失責任賠償的法律常識

普法知識館 人氣:1.47W

締約過失責任是指在合同訂立過程中,一方因違背其依據的誠實信用原則所產生的義務,而致另一方的信賴利益的損失,並應承擔損害賠償責任。清楚了締約過失責任的含義,那麼締約過失責任的賠償範圍有哪些呢?本文就這個問題作出瞭解答,僅供參考。

締約過失責任賠償的法律常識

締約過失責任的賠償範圍包括兩個方面,一是固有利益,二是信賴利益。

固有利益賠償範圍

固有利益是合同法和侵權法共同保護的對象,它與正在締結的合同本身無關,它是相對獨立的。固有利益若受到侵害,即使合同成立並得到履行也無法恢復,因而必須透過締約過失責任來予以救濟。固有利益的損害在締約過失責任中主要是於締約之際未盡保護義務而致相對方人身權、財產權的損害,應由加害人承擔全額賠償責任,不存在是否以履行利益爲最高限額問題。

信賴利益的賠償範圍

信賴利益的損失包括直接損失和間接損失:

一、直接損失主要包括:

1.締約費用,如爲了訂約而赴實地考察所支付的合理費用;

2.準備履約和實際履約所支付的費用,如運送標的物至購買方所支付的合理費用;

3.因締約過失導致合同無效、被變更或被撤銷所造成的實際損失;

4.因身體受到傷害所支付的醫療費等合同費用;

5.因支出締約費用或準備履約和實際履行支出費用所失去的利息等。

二、間接損失主要包括:

1.因信賴合同有效成立而放棄的獲利機會損失,亦即喪失與第三人簽訂合同機會所蒙受的損失;

2.利潤損失,即無過錯方在現有條件下從事正常經營活動所獲得的利潤損失;

3.因身體受到傷害而減少的誤工收入;

4.其他可得利益損失。並且筆者贊同對損失賠償的範圍作出更爲具體的限制,即賠償的上限不得超過締約非過錯方在訂立合同時應當預見的因合同不成立或被撤銷可能給對方造成的損失,同時也不能超過合同成立及履行後所能獲得的利益。

由於我國合同法沒有對締約過失責任的損害賠償範圍作出明確的規定,有待在以後的立法中予以改進。

希望本站小編整理的締約過失責任的相關內容對您有所幫助,如果您還有相關法律問題,請諮詢我們的專業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