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締約過失責任賠償的是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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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締約過失責任賠償的是多少

締約過失責任賠償的是多少

《民法典》第五百條規定,締約過失當事人在訂立合同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一)假借訂立合同,惡意進行磋商;

(二)故意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或者提供虛假情況;

(三)有其他違背誠實信用原則的行爲。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條對在合同責任情況下損害賠償範圍作了明確的規定,即直接損失和可得利益損失,而對締約過失責任情況下的損害賠償範圍未作明確規定。合同責任造成的損失是履行利益損失,締約過失責任造成的損失應是一種信賴利益損失。這種信賴利益損失一般亦應包括直接損失與間接損失。其直接損失如締約費用、準備履行所支付的費用及其支付上述費用所失去的利息。其間接損失爲喪失與第三人訂立合同的機會所產生的損失。

實際上,簡而言之締約過失責任並不是合同履行錯誤所造成的責任,所以拒絕過失責任的賠償,應該實事求是地根據具體情況和受害人所因爲合同締結出問題導致的損失進行實際的賠償,建議在這種時候應該積極聯繫相關律師來幫忙爭取自己的最大權益。

二、締約過失責任如何認定

(一)締約過失責任是發生在訂立合同過程中的法律責任。締約過失責任與違約責任最重要的區別在於發生的時間不同。違約責任是發生在合同成立以後,合同履行過程中的法律責任,而締約過失責任則是發生在締約過程中當事人一方因其過失行爲而應承擔的法律責任。只有在合同還未成立,或者雖然成立,但不能產生法律效力而被確定無效或者被撤銷時,有過錯的一方纔能承擔締約過失責任。

(二)承擔締約過失責任的基礎是違背了誠實信用原則,誠實信用原則是民法典的基本原則。根據誠實信用原則的要求,在合同訂立過程中,應當承擔先合同義務,包括使用方法的告知義務、瑕疵告知義務、重要事實告知義務、協作與照顧義務等。我國民法典規定,假借訂立合同,惡意進行磋商,故意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或者提供虛假情況,都屬於違背誠實信用原則的行爲,應承擔締約過失責任。

(三)責任人的過失導致他人信賴利益的損害,締約過失行爲直接破壞了與他人的締約關係,損害的是他人因爲信賴合同的成立和有效,但由於合同不成立和無效的結果而遭受的損失。

總的來說,如果在簽訂合同時存在過失責任,給對方造成的財產損失,法律制度無法統一規定。即使不存在締約過失責任,如果在合同履行過程中存在違約行爲,相關財產損失將有證據證實,不能有法律要求。締約過失責任的賠償範圍是固有的和依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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