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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違約賠償最高限額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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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違約賠償最高限額是什麼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一百零七條規定了違約責任,違約責任,是合同當事人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時,依法產生的法律責任。在現在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上,違約責任僅指違約方向守約方承擔的財產責任。
合同違約中的賠償損失,即債務人不履行合同債務時依法賠償債權人所受損失的責任。我國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上的賠償損失是指金錢賠償,即使包括實物賠償,也限於以合同標的物以外的物品予以賠償;定金責任在《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115條規定,債務人履行債務後,定金應當抵作價款或者收回。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違約金責任,又稱違約罰款,是由當事人約定的或法律直接規定的,在一方當事人不履行合同時向另一方當事人支付一定數額的金錢,違約金的計算需要符合實際,不能夠過分偏高。同時定金與違約金不能夠並罰,按照合同約定,在不違反法律下以有利於未違約方實際損失或者違約金最高額計算。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一百零七條
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採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民法典》 第五百八十五條 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約定的違約金低於造成的損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於造成的損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予以適當減少。當事人就遲延履行約定違約金的,違約方支付違約金後,還應當履行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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