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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行政處罰程序及時間要求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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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環境行政處罰程序是什麼?

環境行政處罰程序及時間要求是什麼?

1.立案。立案是指環境行政主體對於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控告檢舉材料和自己發現的違法行爲,認爲需要給予環境行政違法人行政處罰,並決定進行調查處理的活動。立案應當填寫專門形式的《立案報告表》,立案後應指派承辦人員負責案件的調查工作。

2.調查取證。調查取證是案件承辦人員對於案件事實調查覈實、收集證據的過程。

根據《行政處罰法》的規定,環境行政主體在調查或者依法進行檢查時,執法人員不得少於兩人,並應向當事人或有關人員出示證件。環境執法人員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係的,應當迴避。環境執法人員應全面、客觀、公正地調查、收集有關證據,並可以採取抽樣取證的方法;在證據可能滅失或者以後難以取得的情況下,經行政機關負責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記儲存,並在7日內及時作出處理決定。

3.審查調查結果。調查終結後,案件承辦人員應提出有關事實結論和處理結論的書面意見,由環境行政主體負責人審查批准。對情節複雜或者重大違法行爲給予較重的行政處罰,環境行政部門的負責人應當集體討論決定。在決定作出之前應依法向當事人履行告知義務,並聽取當事人的陳述和申辯。

4.製作行政處罰決定書。對於決定給予行政處罰的,環境行政部門必須製作符合法律規定的《行政處罰決定書》。

5.處罰決定書的送達。行政處罰決定書製作後,應當在宣告後當場交付當事人;當事人不在場的,環境執法部門應當在7日內依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根據案件具體情況以直接送達、留置送達、轉交送達、委託送達、郵寄送達或公告送達等方式送達當事人。

二、環境行政處罰的時間要求是什麼?

根據《行政處罰程序規定》第五十七條規定,適用一般程序處理的案件應當自立案之日起90日內作出處理決定;案情複雜,不能在規定期限內作出處理決定的,經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負責人批准,可以延長30日;案情特別複雜,經延期仍不能作出處理決定的,應當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有關會議集體討論決定是否繼續延期。案件處理過程中聽證、公告和鑑定等時間不計入前款所指的案件辦理期限。

對於環境行政處罰的相關事項認定,是需要嚴格基於上述法律中規定的程序和時間要求來進行處理的,特別是對於有關事項的處理上,應當由行政機關根據實際的調查取證情況來進行辦理,對於違法事實嚴重的,是需要從嚴來進行處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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