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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婚後財產的界定是怎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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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婚後財產的界定是怎樣的?

衆所周知,《民法典》婚姻家庭編是專門針對婚姻而制定的一些相關法律規定,是對合法婚姻的保護。當然,在實際生活中,《民法典》中的相關規定也並不能完全有效的解決所有問題,所以,《民法典》也需要不斷的修改。《民法典》涉及的內容很多,包括孩子撫養,婚前財產和婚後財產等。本站就將在本文中爲大家介紹一下《民法典》婚後財產的界定是怎樣的。

《民法典》婚後財產如何界定,主要從婚後一方父母出資購房屬個人財產和一方財產的婚後收益一般認定共有兩方面分析,以及提供《民法典》的最新規定:夫妻一方取得的婚前財產歸其所有,除非書面約定,不會轉化爲夫妻共同財產。

關於房產處置

婚後財產:婚後一方父母出資購房屬個人財產

《婚姻法司法解釋(三)》規定,婚後由父母出資爲子女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視爲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該不動產應認定爲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由雙方父母出資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該不動產認定爲雙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資份額按份所有,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一方首付共同供房離婚時協議處理

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並在銀行貸款,婚後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於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

不能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可判決該不動產歸產權登記一方,尚未歸還的貸款爲產權登記一方的個人債務。雙方婚後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應增值部分,離婚時由產權登記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

一方擅自賣房造成損失離婚時應賠償

一方未經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購買、支付合理對價並辦理產權登記手續,另一方主張追回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夫妻一方擅自處分共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財產損失,離婚時另一方請求賠償損失的,人民法院應予以支援。

關於財產分割

婚後財產:一方財產的婚後收益

一般認定共有婚姻關係存續期間,雙方用夫妻共同財產出資購買以一方父母名義參加房改的房屋,產權登記在一方父母名下,離婚時另一方主張按照夫妻共同財產進行財產分割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

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請求分割共同財產,人民法院不予支援,但有下列重大理由且不損害債權人利益的除外:一方有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仿造夫妻共同債務等嚴重損害夫妻共同財產利益行爲的;一方負有法定扶養義務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醫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關醫療費用的。

另外,夫妻一方個人財產在婚後產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應當認定爲夫妻共同財產。

《民法典》婚後財產的最新規定

《民法典》規定:“夫妻一方取得的婚前財產歸其所有,除非書面約定,不會轉化爲夫妻共同財產。”

以上的介紹就是關於《民法典》婚後財產的界定,相信大家透過介紹也都有所瞭解了,也希望以上的內容能夠爲大家提供幫助。法律在我們的生活中隨處可見,所以掌握一些常見的法律知識還是很有必要的,不僅能夠豐富我們的知識,還能有效的保護我們自己的權益。當然,如果大家還有更多關於這方面的問題,也歡迎大家隨時向本站網站進行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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