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閉→
當前位置:普法知識館>法律生活>婚姻家庭>財產分割>如果離婚房產名字怎麼改?

如果離婚房產名字怎麼改?

普法知識館 人氣:2.87W

如果離婚房產名字怎麼改?

我們都知道如果是夫妻共同財產的話,房產證一般都是兩個人的名字,證明這套房子的所有權二個人一人一半,那麼如果離婚房產名字怎麼改?兩個人如果協商好的話,可以直接帶上身份證,房產證,去房地產把申請的材料準備好,一般在十五個工作日就可以重新辦理,那下面就來聽聽小編的看法。

1、房產證過戶不經過房地產中介的話,須把合同的條款和違約條款寫清楚,籤合同時須賣方房產證上面名字的當事人在場(如果是已婚得話,需要夫妻雙方在場及簽字,哪怕房產證上面只有一個人的名字)。  

2、申請材料準備好後,須到房產局,填寫一些表格和一個存量合同,存量合同上面的金額一定要和簽訂合同上面的金額一樣。  

3、房產過戶的申請材料都交給房產局後,房產局會給予一個回執單,按照回執單上面說明的日期去繳納稅金 ,一般需要十五個工作日左右。  

4、房產過戶稅金繳納完畢後便可拿到房產證。

婚後加名字離婚房子是一人一半嗎

答案是不一定。

房產證加名字離婚就能分一半嗎

如果有女方名字,女方對房產就有產權份額。但有名字分割時並不一定就是二分之一。關於分割有協議從協議,沒有協議還需要綜合考慮各方對房產貢獻等因素。

另外,如果是婚前購房且沒有共同還貸部分,那麼離婚時,如果房產證只有男方名字,那麼房產就屬於婚前個人財產,歸產權方所有。

如婚前購房但共同還貸,房產證只有男方名字,根據婚姻法新司法解釋相關規定,雙方婚後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離婚時應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規定,由產權登記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

產權證上加名字性質上屬於一方對另一方的贈予,因此婚前或婚後加從法律效力上並無區別。

如果貸款未還清,還要區別該房產本身屬於婚前個人財產還是夫妻共有財產進行確定。如果屬於夫妻共有財產,則未還貸部分作爲夫妻共同債務進行處理。如果屬於一方婚前購買,婚內還貸的,則未還清的貸款作爲該產權人個人債務繼續償還,已經償還的部分及其增值作爲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

無論哪種方式,房屋產權均應以最後產權登記爲準。因此婚前財產公證或者房產證加名字時最好各方能簽署協議,對於產權份額及分割方式等進行明確,進而避免矛盾。

婚後財產約定有效:

我國新《婚姻法》第19條規定:夫妻財產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17條、第18條的規定。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及以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

夫妻要採用約定形式處理夫妻財產關係,必須平等、自願,不允許任何一方強迫或威脅對方;男女可以在結婚前或婚後任何時期作出財產約定;只要約定的財產是夫妻合法所得,夫妻可以自由地確定的內容,可以就部分財產作約定處理,也可就全部婚後財產作約定處理。夫妻不得利用約定規避法律或者損害第三人利益。夫妻對財產的約定,一般就以書面形式進行;口頭約定,須雙方一致認可或者有可靠證據證明,方予以認可。

在我國,夫妻財產約定的效力高於法定夫妻財產共同制。婚後所得共同制是法定夫妻財產製,只要夫妻沒有財產約定,法律就推定其採用夫妻共同財產制。但是,如果夫妻訂立了有效或沒有約定的財產,才認定夫妻共同所有。

夫妻共同財產的認定標準

夫妻共同財產是指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一方或雙方取得,除另有約定或法定屬於夫妻個人特有財產以外的由夫妻雙方共同享有所有權的財產。

我國《婚姻法》第17條規定:“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生產、經營收益,歸夫妻共同所有。”依該條規定的精神,對夫妻共同財產應當這樣理解:

一是從夫妻共同財產的來源方面着手。“夫妻共同財產是指夫妻雙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是“夫妻一方或雙方在婚後所取得的財產”。

二是從夫妻共同財產的所有權性質着手。夫妻共同財產是“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雙方共有的財產”,是“屬於夫妻公有的財產”。

對於夫妻共同財產的界定,有兩點需要注意:

第一,夫妻共同財產是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取得。所謂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是指從男女雙方登記結婚之日起,至雙方離婚或一方死亡之日止的期間。

第二,夫妻共同財產的取得是指財產所有權的取得,並不只是財物的實際得到。財產所有權的取得和具體財產的取得有時是同步的,有時則是先後發生的。因此,劃分共同財產和個人財產的關鍵是取得該項財產所有權的時間,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具體取得的財產,不一定就是共同財產,只有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取得財產權利的,才屬於共同財產。

婚後財產分割具體如下:

如果有婚後財產協議明確約定了婚後夫妻各自的收入怎樣分配,那麼婚後取得的財產需要按照協議的約定分配;

如果沒有婚後財產協議或者協議約定無效時,就要遵循《婚姻法》的規定。

1.婚後取得的財產屬於夫妻共同財產的,由《婚姻法》第十七條規定,具體包括:

①工資、獎金;

②生產、經營的收益;

知識產權的收益;

④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⑤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2.婚後取得的財產屬於夫妻一方財產的,由《婚姻法》第十八條規定,具體包括:

①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②遺囑或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③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④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我國夫妻財產製度的建立最大限度的體現了男女平等,個人所有權的公平原則,及對弱者保護原則。現行婚姻法對婚後財產分割的規定是採取“夫妻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女方和子女利益的原則判決。對共有財產分割的原則通常是各佔50%。

夫妻共同財產關係的存續期間

夫妻財產關係派生於夫妻人身關係,只有男女雙方依法具有夫妻關係,相互間才能產生相應的共同財產關係。夫妻共同財產關係的產生應以夫妻人身關係的成立爲依據,若婚姻關係消滅,則夫妻共同財產關係即行終止。

1.夫妻共同財產關係的產生

婚姻關係的締結是夫妻共同財產關係產生的前提,是夫妻共同財產關係發生的首要條件。所謂婚姻關係的締結是指意欲締結婚姻的男女雙方依照法定的條件和程序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登記,婚姻登記機關審查符合結婚條件並予以登記而產生的法律事實。婚姻是一個法律概念而不是事實概念,因而夫妻共同財產關係的產生應從結婚登記領得結婚證即爲開始,而不以實際同居生活來計算。婚姻關係一經締結,男女雙方就發生了合法的夫妻身份關係,也就具備了發生夫妻共同財產關係的首要條件。

但是,僅有婚姻關係締結的法律事實並不一定就會產生夫妻共同財產關係,還必須有另一種法律事實的存在,即締結婚姻關係的雙方沒有約定其全部財產實行分別財產制。因此,夫妻雙方沒有約定其全部財產實行分別財產制是夫妻共同財產關係產生的另一必備要件。約定財產製爲夫妻以契約形式決定夫妻財產歸屬關係的制度,是法定財產製的必要補充。如果夫妻雙方在婚後採取約定財產製,那麼,夫妻間的財產歸屬就會出現兩類情況,若夫妻雙方只將其部分財產或某項財產約定爲分別所有,這種情況下沒有進行約定的財產仍受法定共同財產制的調整,但是,若夫妻雙方將其全部財產約定爲分別所有,只要當事人的約定明確合法的,它就優先於法定財產製的效力,所以,在該情況下,夫妻間的財產不受法定共同財產制的調整,也就不會產生夫妻共同財產關係。

2.共同財產關係的終止

夫妻共同財產關係是派生於夫妻身份關係的重要法律關係,若婚姻關係消滅,則夫妻共同財產關係即行終止。根據法律的規定,夫妻婚姻關係消滅的原因事實包括離婚和夫妻一方死亡。(1)離婚。婚姻關係因離婚而解銷,夫妻財產關係也應隨之消滅。離婚是指配偶生存期間依照法律規定,使得完全有效的婚姻因嗣後的事由而消滅的一種行爲,因離婚而終止婚姻關係必須爲法律所認可並透過法定的程序才能發生效力。我國《婚姻法》規定的離婚方式有協議離婚和裁判離婚。無論是協議離婚還是裁判離婚,都能引起夫妻間婚姻身份關係的消滅,同時,夫妻間的共同財產關係也必然因婚姻關係的解體而消滅。(2)夫妻一方死亡或夫妻雙方同時死亡。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死亡,婚姻關係消滅,導致夫妻財產關係終止。民事法律上的死亡包括自然死亡和宣告死亡,二者產生同樣的法律後果。在死亡的時間確定上,自然死亡以死亡證明開具的時間爲準,宣告死亡則以人民法院裁判文書發生效力的時間爲準。另外,如果夫妻雙方同時死亡,也同樣產生婚姻關係消滅和夫妻共同財產關係終止的法律後果。

夫妻共同財產的範圍

衆所周知,大陸法系國家對財產權和所有權的區分較爲清楚。財產權是一個上位概念,它是多項民事權利的集合,所有權是個下位概念,所有權不過是財產權的一種。

由於我國民法深受大陸法國家的影響,在傳統上把財產分爲有體財產和無體財產,其中,有體財產稱物,包括動產和不動產;無體財產即財產權,包括他物權、債權、股權、知識產權等。所以,我國民法下的財產權的涵蓋範圍自然十分廣泛,它既包括無形財產,也包括物權、債權、知識產權、繼承權等以經濟爲內容的其他權利。

《婚姻法》第17條規定:“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生產、經營收益,歸夫妻共同所有。”根據該條的規定,結合上面對財產的相關界定,下列財產爲夫妻共同財產:

1.工資、獎金。工資是指作爲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按期付給勞動者的貨幣或實物;獎金是指用人單位爲了鼓勵和表揚勞動者而向其給予的貨幣或實物。

2.生產、經營的收益。夫妻一方或雙方從事個體經營、租賃或承包經營所得的收益爲夫妻共同財產。如配偶一方或雙方以農村承包經營戶的名義從事生產經營活動、以個體工商戶的名義從事工商業生產活動、以個人合夥的名義從事合夥生產經營、依據《獨資企業法》或《公司法》的規定從事生產經營活動所獲得的貨幣或實物。

3.知識產權的收益。知識產權包括人身權和財產權的內容,其中人身權只能由作者、發明創造者所享有;而對於知識產權中的財產權,權利人可透過轉讓或許可使用知識產權中的財產權而獲得收益,其收益屬於夫妻雙方共同所有。

4.因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在婚姻期間,夫妻雙方或一方所繼承或接受遺贈而取得的財產,屬雙方共同財產。如夫妻一方或雙方所繼承的其去世父母的遺產,又如結婚時一方或雙方受贈的禮金、禮物。

但是,如果被繼承人在遺囑中指明某項遺產只歸夫或妻一方所有,或贈與人在贈與合同中確定某項財產只贈給夫或妻一方,這種情況下,法律應當尊重被繼承人和贈與人的意願,夫妻一方繼承的遺產和接受的贈與物不能作爲夫妻雙方的共同財產。

5.其他應當歸夫妻雙方共同所有的財產。結合現實生活,其他應當歸雙方共同所有的財產主要有以下幾類:(1)婚後對個人財產加以改良後增加的價值部分,如夫妻雙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對一方婚前個人所有房屋進行修繕、裝修、重建而使該房屋增值的,該增值部分爲夫妻雙方共同所有的財產;(2)夫妻雙方婚後財產所產生的孳息,應爲夫妻雙方的共同財產,如存款所獲得的利息;(3)夫妻一方或雙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取得的一次性買斷工齡的補償費應爲夫妻雙方共同所有的財產;(4)夫或妻因偶然中獎所得的獎金或獎品;(5)夫或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取得的養老金、退休金、失業保險金、醫療保險金,應當作爲夫妻雙方共同所有的財產;(6)夫妻雙方對外所擁有的共同債權爲夫妻雙方的共同財產,如夫妻共同生產經營所產生的債權。

綜合上面所說的,房產上修改名字的話必須要兩個人協商一致了才能去辦理,如果是有法院判決書的話,兩個人就必須拿到判決書到房管部門進行過戶,因此,離婚房產名字怎麼改?就要根據兩個人商量的情況,只要是手續合理、合法就會很快辦理下來。

TAG標籤:#房產 #離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