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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行傷情鑑定時間限制是多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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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行傷情鑑定時間限制是多久?

人身傷害事件發生後,公安機關會對現場進行勘察,觀察受傷人員的情況。如果判斷受傷較重的,公安機關會組織對受傷人員進行傷情鑑定,來確定具體傷殘情況。這樣,可以爲辦案提供證據支撐。那麼進行傷情鑑定時間限制是多久?下面我們一起看看小編是怎麼說的。

一、傷情鑑定時間限制是多久?

1、公安機關的鑑定機構根據國家有關部門頒佈的人身傷情鑑定標準和被害人當時的傷情及醫院診斷證明,具備即時進行傷情鑑定條件的,應當在受委託之時起24小時內提出鑑定意見,並在3日內出具鑑定文書。

2、對傷情比較複雜,不具備即時進行鑑定條件的,應當在受委託之日起7日內提出鑑定意見並出具鑑定文書。

3、對影響組織、器官功能或者傷情複雜,一時難以進行鑑定的,待傷情穩定後及時提出鑑定意見,並出具鑑定文書。

從傷殘鑑定之日起至鑑定報告的出具所需的時間,各個鑑定機構的用時不一致。但一般來說,鑑定機構在鑑定後約15天至1個月的時間,才能出具鑑定報告。

《公安機關辦理傷害案件規定》第十八條:公安機關受理傷害案件後,應當在24小時內開具傷情鑑定委託書,告知被害人到指定的鑑定機構進行傷情鑑定。

第十九條:公安機關的鑑定機構應當在受委託之時起24小時內提出鑑定意見,並在3日內出具鑑定文書。

二、哪些情況下,公安機關需要進行傷情鑑定?

人身傷害案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機關應當進行傷情鑑定:

1、受傷程度較重,可能構成輕傷以上傷害程度的;

2、被侵害人要求作傷情鑑定的;

3、違法嫌疑人、被侵害人對傷害程度有爭議的。

三、如何委託傷情鑑定?

1、鑑定的委託

案件主辦單位爲鑑定委託的主體。委託單位應審查被鑑定人提供的病歷資料真實性,並在病歷資料複印件上蓋章確認。委託單位必須經過認真調查確認當事人存在被傷害的客觀事實,才能出具傷情鑑定委託書。

2、鑑定的受理

被鑑定人必須持有辦案單位開具的傷情鑑定委託書、病歷資料原件和複印件以及相關的輔助檢查資料、本人的身份證明原件和複印件等,在規定時間由委託單位辦案人陪同到指定的鑑定機構進行檢驗。

對符合受理條件的,法醫應及時予以受理、檢驗。經檢查,認爲提供的病歷資料不齊全或尚需到醫療部門進行其他檢查的,委託單位應負責督促當事人及時進行相關的檢查並收集、提供完整必須的病歷資料。

由此可見,公安機關的鑑定機構會根據委託材料及醫療診斷證明,開展傷情鑑定。對於具備即時鑑定條件的,應當在三天內出具鑑定報告,不具備當場鑑定的,鑑定機構要在七天內出具鑑定報告。如果鑑定內容複雜,可以適當延期,也就是說傷情鑑定時間限制是沒有的。有些很複雜的鑑定,要等傷者治癒期結束後進行,花費時間半年以上的可能性都有。本站有在線律師,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歡迎您隨時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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