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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婚姻法離婚房產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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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婚姻法》關於夫妻離婚房產分割:

新婚姻法離婚房產分割

1、婚前全款購買,屬於購買方婚前個人財產!

2、婚前貸款購房,婚後還貸的,首付部分屬於購買方個人財產,婚後還貸及還貸部分升值,屬於夫妻共同財產,購買方給對方補償!

3、婚前全款或貸款購房,寫夫妻兩人名字,屬於夫妻共財產!

4、婚後,一方父母全款購房,登記在自己子女名下,屬於單方贈予,屬於個人財產!

5、婚後,一方父母全款出資,登記在夫妻兩人名下的,屬於對雙方贈予,夫妻共同財產!

6、婚後,雙方父母共同出資,登記在一方或雙方名下,屬於對夫妻贈予,夫妻共同財產!

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釋的規定。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工資、獎金;生產、經營的收益;知識產權的收益;繼承或贈與雙方所得的財產,以及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但一方的婚前財產;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以及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均歸一方所有,不參與分割。

法律依據:

《婚姻法》第三十九條: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當對財產分割達不成一致協議,法律是這麼判決

1,夫妻雙方婚前個人財產歸個人所有。

2,婚前買房一人全款出資歸個人名下爲個人財產。

3,婚前個人出首付,名字歸自己,婚後共同還貸,司法實踐中認定爲個人財產,但是夫妻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相對應的房屋增值部分爲雙方平分,未償還的部分爲登記一方的個人財務。

4,婚前一人出資房屋爲對方名下,如沒有特殊情形,一般視爲贈予,屬於登記方。

5,婚前一人出資,房屋爲雙方名下,爲夫妻共同財產,不考慮出資比例,平

6,婚前雙方出資,落在一人名下,這種不確定,會綜合出資比例,購房背景等考慮。

7婚前一方父母出首付,落在出資方子女名下,夫妻共同還貸,房子一般歸出資方子女名下,共同還貸部分,由出資方做出補償。

8,婚前一方父母出首付,落在對方子女名下,一般認爲夫妻共同財產,除非有明確贈予對方協議。

9,雙方父母均出資,落在雙方名下或一人名下,爲夫妻共同財產,認定爲雙方對各自子女的贈予。

10,婚後一方父母全額出資,落在出資方子女名下,爲出資方子女個人財產。11,婚後一方父母全額出資,落在雙方或對方名下,認定爲夫妻共同財產,除非有出資時的書面約定說明爲贈予自己子女

12,婚後一方父母出首付,落在雙方名下,認定爲夫妻共同財產,出資方子女可適當多分。

13,婚後雙方父母出資,落在一人名下,這種情況爭議較多,多按照夫妻共同財產處理。

三 離婚判決時對房產不予處理情況:

1,離婚時尚未取得房本

即夫妻一方婚前出了部分房款,婚後繼續還貸,或一方用個人財產還貸,離婚時未取得房產證的房屋

一般司法實踐認定爲,沒有房本先住着,有了房本另行起訴2,房本有第三人名字司法實踐:

1,根據當事人申請,對房屋財產分割不予處理,另案起訴

2,根據申請,告訴當事人另行提起析產之訴,根據析產結果,對夫妻同有部分進行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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