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律上堅持保護軍婚原則的同時,也注重對非軍人的婚姻權利的保護。當現役軍人一方在重大過錯且導致了夫妻感情破裂的,其配偶要求離婚的,根據法律的規定,可以不必徵得軍人的同意。
(二)現役軍人一方的重大過錯,一般是指軍人一方的重大違法行爲或其他的嚴重破壞夫妻感情的行爲,導致了夫妻感情的破裂。根據我國婚姻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及相關法律的規定,現役軍人的以下情形,可以視爲軍人有重大過錯:
第一,現役軍人重婚或與他人同居的;
第二,現役軍人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第三,現役軍人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第四,現役軍人有其他嚴重傷害夫妻感情的行爲的。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一條 現役軍人的配偶要求離婚,應當徵得軍人同意,但是軍人一方有重大過錯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