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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工程佔地賠償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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徵用耕地的補償費用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補償費。徵用耕地的土地補償費,爲該耕地被徵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六至十倍。徵用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按照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計算。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按照被徵用的耕地數量除以徵用單位平均每人佔有耕地的數量計算。每一個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的安置補助費標準,爲該耕地被徵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頃被徵用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最高不得超過被徵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十五倍。
徵用其他土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參照徵用耕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標準規定。
被徵用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補償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耕地佔用稅暫行條例》第五條
耕地佔用稅的稅額規定如下:
(一)人均耕地不超過1畝的地區(以縣級行政區域爲單位,下同),每平方米爲10元至50元;
(二)人均耕地超過1畝但不超過2畝的地區,每平方米爲8元至40元;
(三)人均耕地超過2畝但不超過3畝的地區,每平方米爲6元至30元;
(四)人均耕地超過3畝的地區,每平方米爲5元至25元。
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根據人均耕地面積和經濟發展情況確定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平均稅額。
各地適用稅額,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在本條第一款規定的稅額幅度內,根據本地區情況覈定。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覈定的適用稅額的平均水平,不得低於本條第二款規定的平均稅額。

國家工程佔地賠償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