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法院適用普通程序審理民事案件時,要求當事人須在收到法院舉證通知書之次日起三十日內完成舉證;在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時,要求當事人須於收到法院舉證通知之次日起十五日內完成舉證。
2、當事人在舉證期限內提交證據材料確有困難的,應當在舉證期限內向法院申請延期舉證,經法院准許,可適當延長舉證期限。當事人在延長的舉證期限內提交證據材料仍有困難的,可以再次提出延期舉證申請,是否准許同法院決定。
當事人在舉證期限內提交證據材料確有困難的,應當在舉證期限內向人民法院申請延期舉證,經人民法院准許,可以適當延長舉證期限。當事人在延長的舉證期限內提交證據材料仍有困難的,可以再次提出延期申請,是否准許由人民法院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