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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莞高溫補貼發放標準2021都有哪些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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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季是一類高溫的季節,對我國的勞動者的身體傷害較爲嚴重。我國爲了保護這類人的身體和法律權益特制定了高溫補助。相關的高溫補助標準按照當地的具體情況進行制定。下面小編就東莞高溫補貼發放標準2018都有哪些規定,這類問題爲大家進行解答。

東莞高溫補貼發放標準2021都有哪些規定

根據《廣東省高溫天氣勞動保護辦法》規定,從6月至10月期間是用人單位發放高溫補貼時期,高溫津貼標準爲每人每月150元;如按照規定需按天數折算高溫津貼的,每人每天6.9元。

2018廣東高溫補貼發放標準時間

2018年廣東高溫津貼標準:每人每月150元;

如按照規定需按天數折算高溫津貼的,每人每天6.9元。發放時間爲6月至10月。

另外,東莞方面不能採取有效措施將作業場所溫度降至33℃以下的(不含33℃),用人單位6~10月需按月發放高溫津貼,標準爲每人每月150元,如需按天數折算,則每人每天6.9元。

一、什麼時候發?

按照廣東省相關部門的規定,是每年的6月至10月期間可享有高溫補貼。

二、誰可以領高溫補貼?

1、從事露天崗位工作;

2、用人單位不能採取有效措施將作業場所溫度降低到33℃以下的(不含33℃)。

三、“清涼飲料”能抵補貼嗎?

據介紹,除了發放高溫補貼,用人單位還應當向從事露天工作和室內高溫工作的勞動者,免費提供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清涼飲料,但提供的清涼飲料不能抵扣高溫補貼。按照《關於高溫津貼發放的管理辦法》規定,用人單位應當按月發放高溫津貼,並在工資清單中列明具體項目及數額,並應儲存高溫津貼的發放記錄至少二年。勞動者從事高溫作業情況以及高溫津貼發放情況,由用人單位承擔舉證責任。

四、領不到補貼可依法維權

廣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提醒,廣大用人單位需按照高溫津貼的標準和發放辦法,及時做好發放高溫津貼等工作準備,加強高溫天氣勞動保護。

對用人單位違反相關規定,未向從事高溫作業的勞動者發放高溫津貼的,勞動者可以向用工所在地縣級以上人力資源社會保障主管部門投訴,由縣級以上人力資源社會保障主管部門責令用人單位限期改正,給予補發,逾期未改正的,將處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罰款。對高溫津貼發放雙方存在勞動爭議的,勞動者也可以透過勞動爭議處理程序解決。

由於最新數據還未公佈,以上數據爲去年數據,僅供參考,如有變動,以最新數據爲準。

我國的勞動部門規定在相應的時間進行相關的高溫補助的發放。用人單位還應積極的準備防暑降溫飲品,對勞動者的高溫作業進行相應的保護,防止這類傷害對我國勞動者的傷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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