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人(原審原告)湘潭XX廠,住所地湘潭市雙馬鎮月華村合興XX。
法定代表人劉XX,該公司總經理。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湘潭XX公司,住所地湘潭市嶽塘區XX。
法定代表人李XX,該公司總經理。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XX公司,住所地湘潭市嶽塘區XX。
法定代表人俞XX,該公司總經理。
兩被上訴人共同委託代理人陸XX,湖南XX律師。
兩被被上訴人共同委託代理人潘柳,湖南XX律師。
本院在審理上訴人湘潭XX廠與被上訴人湘潭XX公司、XX公司建築物、構築物倒塌損害責任糾紛一案中,因上訴人應當預交而未預交案件受理費,人民法院通知其預交後,仍不預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四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 的解釋》第二百一十三條之規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上訴處理。
審 判 長 李明智
代理審判員 許 姣
代理審判員 鍾貽雲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一日
書 記 員 唐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