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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寫解除勞動關係文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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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寫解除勞動關係文字?

衆所周知,用人跟單位與勞動者解除勞動關係時,需要開具解除勞動關係證明。只有持有解除勞動關係證明,纔可以辦理入職手續以及社保等相關手續。那麼解除勞動關係文字如何寫呢?勞動關係的特徵又是什麼呢?下面跟小編一起了解一下吧!

一、解除(終止)勞動關係證明書

茲有______同志與我單位簽訂_____號,自____ 年____ 月 ____ 日至____年____月____日在我單位從事_________工作,現因_____________解除(終止)勞動關係。

特此證明

本人簽名:

單位蓋章:

法人代表簽名:

年 月 日

二、要求單位開具證明書時的注意事項:

第一、會涉及到領取失業救濟金的問題,所以解除合同證明書一定要標明是對合同終止或者公司提出解除。

第二、根據《》第50條第二款規定,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

第三、在此過程中,公司有勞動違法行爲,可直接向公司的工商註冊地的部門投訴處理或委申請仲裁解決。

三、沒有解除勞動關係證明怎麼辦?

如果沒有解除勞動關係的證明,新公司也決定錄用你的話,你也可以放心,因爲與原單位的解除勞動關係的證明只是爲了證明你與原用人單位不再具有勞動關係,沒有其他的作用,僅此而已。

但是如果你沒有解除與原用人單位的勞動關係就與新的用人單位簽訂了勞動合同,我國法律明確規定:用人單位招用尚未解除勞動合同的勞動者,對原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除該勞動者承擔直接直接賠償責任外,該用人單位應當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其連帶賠償的份額應不低於對原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總額的70%。

四、勞動關係的特徵:

(1)勞動關係主體之間既有法律上的平等性,又具有客觀上的隸屬性。勞動關係主體雙方在法律面前享有平等的權利,勞動者向用人單位提供勞動或服務,用人單位向勞動者支付勞動報酬,雙方在平等自願的基礎上建立勞動關係。同時,勞動者作爲用人單位的成員,在實現勞動過程中理所當然地應當遵守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服從用人單位的管理,雙方形成領導與被領導的隸屬關係。

(2)勞動關係產生於勞動過程之中。勞動者只有與用人單位提供的生產資料相結合在實現勞動過程中才能與用人單位產生勞動關係,沒有勞動過程便不可能形成勞動關係。因此,從嚴格意義上講,勞動法所涉及的範圍只限於勞動過程之中,不應包括未形成勞動關係之前的就業過程。但是,由於我國是一個勞動力資源大國,就業問題成爲一個社會問題在今後相當長的一個時期內,都關係到社會經濟的發展和穩定。同時就業與勞動關係又有特別緊密的聯繫。因此,我國的《勞動法》將就業納入自己的調整範圍,是出於我國實際的考慮,不能因此將就業也歸於勞動關係的範疇。

(3)勞動者與用人單位間的勞動關係具有排他性。勞動關係只能產生於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勞動者與其他社會主體之間發生的社會關係不能稱之爲勞動關係。同時,作爲自然人的勞動者,在同一時間只能與一個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建立勞動關係。任何勞動者都不能與二個用人單位同時簽訂勞動合同、建立勞動關係;任何二個用人單位也不得同時與一個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建立勞動關係,勞動關係具有排他性。至於現實社會中存在的靈活就業者,比如作家、自由撰稿人、小時工等,他們可以和不同的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筆者認爲靈活就業者在本質上並沒有違背勞動關係排他性,因爲靈活就業者在工作時間上是相互錯開的,依然符合勞動者在同一時間只能與一個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建立勞動關係的規範,只不過這“同一時間”更爲靈活、更爲具體而已。

(4)勞動關係的存在以勞動爲目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係,是爲了實現勞動過程,爲社會生產或社會產品提供服務。勞動者的勞動成果歸屬於用人單位,也就是說,勞動者是在用人單位組織指揮下,爲了最終實現用人單位的利益而勞動的。相應的用人單位必須爲勞動者實施勞動行爲提供有利條件和物質保障,並向勞動者支付合理的報酬。

(5)勞動關係具有國家意志和當事人意志相結合的雙重屬性。勞動關係是依據勞動法律規範規定和勞動合同約定形成的,既體現了國家意志,又體現了雙方當事人的共同意志。我國勞動合同法對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的權利、義務作了明確的規定,體現了國家對勞動關係的強制干預性質,同時當事人雙方對勞動關係的具體事項可以在平等自願的基礎上自由約定,體現了契約自由的本質屬性。

綜上所述,相信大家對如何書寫解除勞動關係文字已經全面瞭解。小編需要提醒大家的是,在辦理新入職時,必須拿到解除勞動關係證明,否則如果勞動者的行爲對原單位造成了經濟損失,需要承擔直接賠償中責任,並且新單位也需要承擔連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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