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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與賠償的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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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與賠償的區別

解除勞動合同的法律法規中,有大篇幅的關於經濟補償和賠償的規定,這兩個詞看似近似,其實還是有些許差別的,那麼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與賠償的區別是什麼?本站小編在下文就爲大家淺要的分析一下,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與賠償的區別

一、經濟補償是用人單位在依法解除或終止與勞動者的勞動合同以及勞動者依法與用人解除勞動合同時,按照法律規定的條件和標準,以貨幣形式支付給勞動者的補償。

賠償金是用人單位違反法律規定與勞動者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因用人單位原因給勞動者造成損失的懲罰性補償措施。經濟補償與賠償金不能同時適用,支付了賠償金的不再支付經濟補償,賠償金的計算年限自用工之日起計算,而經濟補償要根據解除的勞動合同的不同情形,

二、經濟補償的計算:《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賠償金的計算:《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七條規定: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三、用人單位應當支付經濟補償的情形:

(一)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金的情形:

1、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

2、用人單位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

3、用人單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

4、用人單位未依法爲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

5、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

6、用人單位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勞動者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

7、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

8、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

9、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二)用人單位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情形:

1、用人單位向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2、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

3、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

4、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

5、用人單位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依法裁減人員的;

6、用人單位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依法裁減人員的;

7、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後,仍需裁減人員,用人單位依法定程序裁減人員的;

8、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用人單位依法定程序裁減人員的;

9、勞動合同期滿,勞動者同意續訂勞動合同而用人單位不同意續訂勞動合同,用人單位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10、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終止勞動合同的;

11、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終止勞動合同的;

12、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應當支付賠償金的情形:

1、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協商一致,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的;

2、用人單位單方與存在以下情形的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

(一)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

(二)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並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四)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3、用人單位依據《勞動合同法》第39條、40條、41條、42條、43條、44條、45條等解除勞動合同,但不符合法定條件單位單方解除或終止、解除時沒有履行法定義務等情形。

上文中可以看出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和賠償金的差別還是挺大的,而且應賠償的範圍以基本上沒有相交的地方。所以,實踐中遇到解除勞動合同糾紛,小編建議去本站網站找專業的律師服務,這是很有幫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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