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些人爲賺取更多的家用,跟一家公司簽訂勞動合同後,又跟其他公司建立勞動關係,結果導致同時簽訂兩份勞動合同。但是,我國法律明確規定,一個人只能簽訂一份勞動合同,如果同時存在兩份勞動合同,員工將要承擔相應的法律後果。
實際中,員工同時簽訂兩份勞動合同的將要承擔以下的後果:
1、公司有權終止勞動合同
按規定,員工有以下情況的公司可以單方解除勞動合同:
(1)員工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
(2)員工嚴重違反公司的規章制度;
(3)員工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公司造成重大損害;
(4)員工同時與其他公司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公司提出後拒不改正;
(5)員工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致使勞動合同無效;
(6)員工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因此,員工同時簽訂兩份勞動合同,原公司可以主張解除勞動合同,並且,員工對新籤的公司以欺詐等手段簽訂勞動合同,新籤的公司也可以主張解除勞動合同。
2、公司有權主張經濟損失賠償
員工先後簽訂兩份勞動合同,對完成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給公司帶來直接的經濟損失的,那麼公司解除勞動合同時看,可以主張經濟損失賠償。
並且,公司主張員工賠償時,賠償數額可以是一個月的工資。
最後,原則上員工不能同時簽訂兩份勞動合同,但兼職之類的非全日制工作,除非跟公司做了其他約定,其實是可以同時簽訂的。另外,同時簽訂勞動合同給公司造成經濟損失,被要求賠償時數額較大的,必要時可以找個專業律師介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