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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改名後勞動合同還是以前章合法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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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改名後勞動合同還是以前章合法嗎?

一、公司改名後勞動合同還是以前章合法嗎?

公司改名後勞動合同還是以前章是合法的,根據法律規定,單位名稱、法定代表人等發生變化不會影響勞動關係的存續,這是指實體上不會發生變化,原勞動合同繼續有效。但是,單位名稱、法定代表人、註冊地、營業地等畢竟屬於勞動合同的必備條款,既然這些元素髮生變化,在形式上,還是應該就勞動合同這些條款進行變更。

二、 法律依據

依據《勞動合同法》第35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與員工就單位名稱或法定代表人等客觀事實的變化進行協商,達成一致時變更勞動合同的相關內容。一些地方性的勞動合同管理規定也對此做出明確要求,如《北京市勞動合同規定》第27條規定,用人單位發生合併或者分立等情況,原勞動合同繼續有效,勞動合同由繼承權利義務的用人單位繼續履行。用人單位變更名稱的,應當變更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名稱。要說明的是,“應當”在法律條文中一般有強制之意。

從法律概念上講,用人單位的名稱只是代表一個用人單位的稱謂符號,用人單位的名稱變更,也只是這一稱謂符號發生了變化,而用人單位這一實體組織及其內部機構、人員並沒有任何變動,更不會導致原公司消亡,只是以另外一個名稱繼續存在。既然主體尚在,自然不應改變原勞動合同雙方主體的權利義務。根據《勞動合同法》第33條的規定,用人單位變更名稱、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或者投資人等事項,不影響勞動合同的履行。因此,該房地產公司不應以公司名稱、法定代表人變更爲由解除包括胡女士在內的所有員工的勞動合同,必須繼續履行勞動合同。

司法實踐中,常常會遇到公司或者企業主體發生變化導致名稱變更的情況下,勞動者認爲隨着公司的名稱變化,那麼之前簽訂的勞動合同是否有有效的問題。在法律上,勞動合同仍然是有效的,需要注意的是,如果用人單位以此與勞動者重新簽訂勞動合同也是可以的,但是合同時間應當延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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