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勞動合同到期有補償金嗎?
勞動合同到期如果是單位提出的,那麼可以要求補償金。勞動合同的續訂是指勞動合同期滿後,當事人雙方經協商達成協議,繼續簽訂與原勞動合同內容相同或者不同的勞動合同的法律行爲。
如果用人單位提出不續簽,那麼,勞動者工作滿一年就支付一個月的經濟補償金。如果勞動者要求續簽無固定期限合同,用人單位拒絕的話就屬於違法,以工作一年支付兩個月工資的標準來支付賠償金;如果是勞動者不續簽的話,不續簽理由不是用人單位提供的新的勞動合同約定的條件已降低的話,沒有補償金。
二、員工需要續簽勞動合同的條件有哪些?
以下情形,符合續訂勞動合同的條件:
1.雙方協商一致續訂勞動合同;
2.勞動合同期滿,存在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合同的情況之一的,勞動合同應當續延至相應的情形消失;
1)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
2)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並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3)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4)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5)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
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三、需要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情況有哪些?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續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1.勞動者在公司連續工作滿10年的;
2.自建立勞動關係起已連續兩次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3.用人單位初次衽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10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10年的。
簽署勞動合同的時候會對於簽訂的期限進行明確的規定,如果一旦到期之後雙方需要就續簽合同的問題進行充分的協商,如果是員工決定不續簽的那麼公司不需要承擔賠償,如果是公司提出的不續簽就需要進行賠償並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