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162條規定,出賣人多交標的物的,買受人可以接收或者拒絕接收多交的部分。買受人接收多交部分的,按照合同的價格支付價款;買受人拒絕接收多交部分的,應當及時通知出賣人。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6條規定,根據《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162條的規定,買受人拒絕接收多交部分標的物的,可以代爲保管多交部分標的物。買受人主張出賣人負擔代爲保管期間的合理費用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買受人主張出賣人承擔代爲保管期間非因買受人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的損失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
《民法典》第六百二十九條 出賣人多交標的物的,買受人可以接收或者拒絕接收多交的部分。買受人接收多交部分的,按照約定的價格支付價款;買受人拒絕接收多交部分的,應當及時通知出賣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