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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離婚判決書是否還需要領離婚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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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離婚判決書是否還需要領離婚證
有法院離婚判決書的不需要領取離婚證。法院的離婚判決書證證明男女雙方的離婚手續是透過法院辦理的,在法院辦理離婚後,不需要再去婚姻登記部門辦理離婚手續。也就是說,離婚需要兩種途徑辦理,一種是在婚姻登記部門辦理的離婚手續,在婚姻登記部門辦理離婚手續後,婚姻登記部門發給雙方離婚證,以證明男女雙方解除婚姻關係;另一種是在法院辦理的離婚手續,在法院辦理離婚手續後,法院發給雙方的是法院判決書或法院調解書,民證明男女雙方解除婚姻關係。兩個部門之間是相互獨立的,沒有包含關係,彼此辦理離婚手續發給離婚證明檔案後可以獨立使用,不需要再到另一部門進行確認。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三十一條
男女雙方自願離婚的,准予離婚。雙方必須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確實是自願並對子女和財產問題已有適當處理時,發給離婚證。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條 夫妻雙方自願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並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
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願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第一千零七十七條 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一方不願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前款規定期限屆滿後三十日內,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未申請的,視爲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第一千零七十八條 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確實是自願離婚,並已經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予以登記,發給離婚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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