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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業金解除勞動合同之後怎樣領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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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業金解除勞動合同之後怎樣領取?

失業金解除勞動合同之後怎樣領取?

1.按照規定參加失業保險,所在單位和本人已按照規定履行繳費義務滿1年的;2.非因本人意願中斷就業的;3.已辦理失業登記,並有求職要求的。

所以單位辭退員工的,最好是在解除勞動合同上證明書上寫明由單位提出、雙方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即體現系非因本人意願解除合同即可。

《失業保險條例》

第十四條 具備下列條件的失業人員,可以領取失業保險金:

(一)按照規定參加失業保險,所在單位和本人已按照規定履行繳費義務滿1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願中斷就業的;

(三)已辦理失業登記,並有求職要求的。

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按照規定同時享受其他失業保險待遇。

失業金就是失業保險金,是指失業保險經辦機構依法支付給符合條件的失業人員的基本生活費用,是對失業人員在失業期間失去工資收入的一種臨時補償,目的是爲了保障失業人員的基本生活需要。失業保險金依法從失業保險基金中列支。

失業保險費是失業保險基金的主要來源。因此,城鎮企事業單位及其職工應當按照規定,及時、足額繳納失業保險費,以保證基金的支付能力,切實保障失業人員基本生活和促進再就業所需資金支出。發展失業保險事業是國家的一項重要職責,一方面政府要組織好失業保險費的徵繳和管理工作,另一方面在失業保險費不能滿足需要時,也有責任透過財政補貼的形式保證基金支出的需要。徵繳的失業保險費按規定存入銀行或購買國債,取得的利息收入併入基金,這是保證基金不貶值的重要措施。其他資金是指按規定加收的滯納金及應當納入失業保險基金的其他資金。罰款不在此列。我國失業保險制度建立以來,一直實行基金制,在基金來源上採取用人單位繳費和財政補貼的方式。實踐證明,基金制與我國經濟發展水平是相適應的,可以爲失業保險提供穩定的資金來源。但由於只限於用人單位繳費,職工個人不繳費,造成收繳數額有限,基金承受能力弱。若大幅度提高徵繳比例,勢必增加用人單位負擔。在國家財力尚不充足和一些企業經營狀況較爲困難的情況下,適當提高用人單位繳費比例,並實行個人繳費較爲可行, 也有利於增強職工個人的保險意識。爲降低企業成本,增強企業活力,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等有關規定,經國務院同意,從2016年5月1日起,失業保險總費率在2015年已降低1個百分點基礎上可以階段性降至1%—1.5%,其中個人費率不超過0.5%,降低費率的期限暫按兩年執行。具體方案由各省(區、市)確定。

由此可見,能夠領取失業金的勞動者不單單是在解除勞動合同之後即可,還需要滿足相應的條件。目前,我國的法律規定,勞動者在入職新單位時,用人單位有義務爲其繳納社會保險金、住房公積金等,其中社會保險金中包含了失業保險,這也是保障了在勞動者面臨失業困境時能等暫時過度的保障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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