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閉→
當前位置:普法知識館>律師解答>合同事務解答>合同糾紛律師解答>租賃車輛起火滅失承租人是否應擔責

租賃車輛起火滅失承租人是否應擔責

普法知識館 人氣:2.06W

根據《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二百二十二條規定,承租人應當妥善保管租賃物,因保管不善造成租賃物毀損、滅失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承租人既然承租了租賃物並實際佔用並控制,就應當妥善保管租賃物,如果因爲承租人保管不善造成租賃物損失的,承租人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根據《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二百二十一條的規定,因不可歸責於承租人的事由,致使租賃物部分或者全部毀損、滅失的,承租人可以要求減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因租賃物部分或者全部毀損、滅失,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租賃車輛起火滅失承租人是否應擔責

《民法典》第四百三十三條 因不可歸責於質權人的事由可能使質押財產毀損或者價值明顯減少,足以危害質權人權利的,質權人有權請求出質人提供相應的擔保;出質人不提供的,質權人可以拍賣、變賣質押財產,並與出質人協議將拍賣、變賣所得的價款提前清償債務或者提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