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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稅漏稅時間規定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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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偷稅漏稅時間規定是什麼?

偷稅漏稅時間規定是什麼?

偷稅漏稅時間規定是對於偷稅漏稅這樣的一種犯罪行爲,稅務機關是可以無限期的追徵的。對偷稅、抗稅、騙稅的,稅務機關可以無限期追徵。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

第五十二條 因稅務機關的責任,致使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未繳或者少繳稅款的,稅務機關在三年內可以要求納稅人、扣繳義務人補繳稅款,但是不得加收滯納金。

因納稅人、扣繳義務人計算錯誤等失誤,未繳或者少繳稅款的,稅務機關在三年內可以追徵稅款、滯納金;有特殊情況的,追徵期可以延長到五年。

對偷稅、抗稅、騙稅的,稅務機關追徵其未繳或者少繳的稅款、滯納金或者所騙取的稅款,不受前款規定期限的限制。

《刑法》第二百零一條規定:納稅人採取欺騙、隱瞞手段進行虛假納稅申報或者不申報,逃避繳納稅款數額較大並且佔應納稅額百分之十以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數額巨大並且佔應納稅額百分之三十以上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漏稅是指因客觀原因未繳或少繳稅款的行爲,主觀上不是出於逃避稅收的故意、客觀上未採取弄虛作假的手段,但結果是未繳或少繳稅款。漏稅應當依法補交稅款及滯納金,否則就要承擔刑事責任。

二、逃稅罪的審理時限是多久?

一審法院的正常審理期限(一般爲2個月,至遲不超過3個月,特殊情況例外)

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後二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三個月。對於可能判處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帶民事訴訟的案件,以及有法律規定情形之一的,經上一級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長三個月;因特殊情況還需要延長的,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人民法院改變管轄的案件,從改變後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計算審理期限。

人民檢察院補充偵查的案件,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法院後,人民法院重新計算審理期限。

期限屆滿不能偵查終結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批准或者決定,可以延長二個月:

(一)交通十分不便的邊遠地區的重大複雜案件;

(二)重大的犯罪集團案件;

(三)流竄作案的重大複雜案件;

(四)犯罪涉及面廣,取證困難的重大複雜案件。

根據上述規定,人民法院審理一審案件常見的審限應當在三至六個月。

一般稅務機關是不知道對方有偷稅漏稅的這種做法,儘管法律上對偷稅漏稅的追捕期限沒有做限制,但是,稅務機關不會因此就遲遲不追徵的。稅務機關除了會追徵當事人偷稅漏稅的具體數額,還會依法要求當事人交滯納金,交行政罰款。

在我們現實生活當中,稅務機關在處理偷稅漏稅相關的行爲的時候,必然是需要嚴格的按照我們國家《稅收徵管法》當中的規定來進行處理的,如果有一些公民或者是單位存在着偷稅漏稅的行爲,那麼必然是需要採取一定的措施,而對於稅務機關來說徵收稅收,沒有期限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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