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閉→
當前位置:普法知識館>法律經濟>損害賠償>侵權案例>侵權責任責任法有哪些

侵權責任責任法有哪些

普法知識館 人氣:1.98W
侵權責任責任法有哪些

每個人都有受到法律保護的權利,可能是人身權利,也可能是財產權利,這些權利其他人是不可以侵犯,但實踐中會出現各種各樣的侵權行爲,如盜竊、無意損害等,遇到侵權行爲不要選擇忍讓,要選擇透過侵權法規維權。

精選律師 · 講解實例

侵權責任形態有哪些

(一)自己責任和替代責任  

自己責任和替代責任是侵權責任形態的最一般表現形式。自己責任又稱直接責任,是指行爲人對自己的行爲造成的損害承擔侵權責任,自己責任適用於一般侵權行爲;替代責任又稱間接責任,是指責任人爲他人的行爲和爲人的行爲以外的自己管領下的物件所致損害承擔的侵權賠償責任形態。替代責任的責任人是對造成損害的行爲人的行爲負責的人或者物件的管領人,包括物件的管理人、所有人或佔有人,替代責任必須有法律特別規定,適用於特殊侵權行爲。

(二)按份責任、連帶責任、不真正連帶責任和補充責任

按份責任、連帶責任、不真正連帶責任和補充責任統稱爲共同責任,是在行爲人是多數人的情況下才發生的責任形態,是相對於單獨責任來說的。按份責任是指數個加害人按照其行爲的原因力和過錯比例,按份承擔侵權責任,按份責任人可以拒絕超過其應當承擔的責任份額的賠償請求。連帶責任是指受害人可以向賠償義務人中的一人或者數人請求承擔部分或者全部損害賠償責任,但合計不得超過損害賠償責任的總額,已經承擔了超出自己應當承擔的責任份額的連帶責任人,有權就其超出部分向其他未承擔責任的連帶責任人行使追償權。不真正連帶責任是指基於同一個損害事實產生兩個以上的賠償請求權,數個請求權的救濟目的相同的,受害人只能根據自己的利益選擇其中一個請求權行使,請求承擔侵權責任,受害人選擇了一個請求權行使之後,其他請求權消滅。如果受害人請求承擔責任的行爲人不是最終責任承擔者的,其在承擔了侵權責任之後,有權向最終責任承擔者追償。補充責任是指“責任人在行爲人自己不足以賠償某行爲所致損害時,就其不足部分承擔的賠償責任。”[3]補充責任是基於同一個損害事實產生兩個以上的賠償請求權,數個請求權的救濟目的相同,但對請求權的行使順序有特別規定的,受害人應當首先向直接加害人請求賠償,在直接加害人不能賠償或者賠償不足時,受害人可以向補充責任人請求承擔損害賠償責任,補充責任人在承擔了補充責任後,有權向直接責任人行使追償權,但就其過錯行爲產生的直接損害部分不享有追償權。承擔按份責任、連帶責任、不真正連帶責任和補充責任必須有法律特別規定。

(三)分擔責任和墊付責任  

分擔責任是指依據公平原則,根據當事人的經濟狀況、受損害程度等實際情況,由當事人分擔民事責任。分擔責任一般不適用精神損害賠償。墊付責任,是指侵權行爲人致人損害無力承擔損害賠償責任或者情況緊急暫時無法承擔損害賠償責任時,爲保護受害人的利益,由與侵權行爲人有特定關係的人依法承擔先行代爲支付賠償金的民事法律責任,墊付責任人在承擔了侵權責任之後,有權向行爲人追償,墊付責任人的追償權不應受訴訟時效期間的限制。承擔分擔責任和墊付責任也必須有法律特別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