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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國申請仲裁幾個工作日作出裁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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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在我國申請仲裁幾個工作日作出裁決?

在我國申請仲裁幾個工作日作出裁決?

根據現行規定,仲裁裁決一般應在收到仲裁申請的六十日內作出;如果案情複雜確需延期的,經法定程序批准可適當延期,但是延長的期限不得超過三十日。

爲了提高勞動爭議仲裁效率,更好地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縮短了勞動爭議仲裁裁決的時限,規定仲裁庭裁決勞動爭議案件,應當自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受理仲裁申請之日起四十五日內結束。案情複雜需要延期的,經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主任批准,可以延期並書面通知當事人,但是延長期限不得超過十五日。

逾期未作出仲裁裁決的,當事人可以就該勞動爭議事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第四十三條仲裁庭裁決勞動爭議案件,應當自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受理仲裁申請之日起四十五日內結束。案情複雜需要延期的,經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主任批准,可以延期並書面通知當事人,但是延長期限不得超過十五日。

二、仲裁裁決書包括哪些內容?

根據現行規定,仲裁裁決書應寫明:

1、申訴人和被訴人的姓名、性別、年齡、民族、職業、工作單位和住址,單位名稱、地址及其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或代理人的姓名、職務;

2、申訴的理由、爭議的事實和要求;

3、裁決認定的事實、理由和適用的法律、法規;

4、裁決的結果及費用的負擔;

5、不服裁決,向人民法院起訴的期限。裁決書由仲裁員署名,加蓋仲裁委員會印章,送達雙方當事人。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對以上規定進行了歸納,調整爲:裁決書應當載明仲裁請求、爭議事實、裁決理由、裁決結果和裁決日期。裁決書由仲裁員簽名,加蓋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印章。對裁決持不同意見的仲裁員,可以簽名,也可以不簽名。

由於勞動仲裁對象的特殊性,以及仲裁本身所具有的快捷的特點,所以法律規定作出仲裁裁決書的時間要比訴訟判決書的時間短。仲裁裁決書不僅要在法定的時間作出,並且它的內容還不能粗製濫造,必須符合法律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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