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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前財產保全是否可以提出異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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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訴前財產保全是否可以提出異議

訴前財產保全是否可以提出異議

可以提出異議,必須在法院做出財產保全裁定後15日內起訴,過期則保全解除。

1、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第三條規定:“人民法院在審理民事、行政案件中做出的財產保全和先予執行的裁定,由審理案件的審判庭負責執行。”財產保全和先予執行裁定的執行屬於執行工作,人民法院審理、執行工作應遵循該規定。因此,案外人對本案中財產保全的異議,應適用《民訴法》執行程序的規定。

2、案外人對財產保全的異議適用《民訴法》執行程序的規定,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四條的規定,執行過程中,案外人對執行標的提出書面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書面異議之日起十五日內審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對該標的的執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駁回,案外人、當事人對裁定不服,認爲原判決、裁定錯誤的,依照審判監督程序辦理;與原判決、裁定無關的,可以自裁定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出訴訟 。

3、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第十七條規定:“被執行人將其所有的需要辦理過戶登記的財產出賣給第三人,第三人已經支付部分或者全部價款並實際佔有該財產,但尚未辦理產權過戶登記手續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凍結;第三人已經支付全部價款並實際佔有,但未辦理過戶登記手續的,如果第三人對此沒有過錯,人民法院不得查封、扣押、凍結。”人民法院不得查封的財產必須同時具備三個條件,即:一是第三人支付了全部價款,二是第三人實際佔有了該財產,三是第三人沒有過錯。

二、財產保全異議的法律依據

刑法第一百條:人民法院對於可能因當事人一方的行爲或者其他原因,使判決難以執行或者造成當事人其他損害的案件,根據對方當事人的申請,可以裁定對其財產進行保全、責令其作出一定行爲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爲;當事人沒有提出申請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時也可以裁定採取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採取保全措施,可以責令申請人提供擔保,申請人不提供擔保的,裁定駁回申請。

人民法院接受申請後,對情況緊急的,必須在四十八小時內作出裁定;裁定採取保全措施的,應當立即開始執行。

第一百零一條:利害關係人因情況緊急,不立即申請保全將會使其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可以在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前向被保全財產所在地、被申請人住所地或者對案件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採取保全措施。申請人應當提供擔保,不提供擔保的,裁定駁回申請。

人民法院接受申請後,必須在四十八小時內作出裁定;裁定採取保全措施的,應當立即開始執行。

申請人在人民法院採取保全措施後三十日內不依法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人民法院應當解除保全。

第一百零二條:保全限於請求的範圍,或者與本案有關的財物。

第一百零三條:財產保全採取查封、扣押、凍結或者法律規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財產後,應當立即通知被保全財產的人。

財產已被查封、凍結的,不得重複查封、凍結。

第一百零四條:財產糾紛案件,被申請人提供擔保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解除保全。

第一百零五條:申請有錯誤的,申請人應當賠償被申請人因保全所遭受的損失。

第一百零八條:當事人對保全或者先予執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請複議一次。複議期間不停止裁定的執行。

財產保全只可以是當事人雙方進行提出的,七大姑八大姨是不可以代替當事人提出的。財產保全是需要收取費用的,費用是根據保全金額計算的,保全金額越多,那麼保全費用也就越多,是先進行支付保全費用,人民法院在實施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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