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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檢察院拘留最長期限是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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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經濟檢察院拘留最長期限是多少?

經濟檢察院拘留最長期限是多少?

1、刑事拘留,其拘留時間爲一搬案件是公安3天,檢察院7天,共10天;特殊情況下,公安機關提請審查批准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加檢察院7天一共是14天。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夥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准的時間可以延長至三十日,加檢察院7天,一共是37天。拘留是將對象拘禁限制,公安機關在緊急時刻對需要受偵察的人依法暫時扣押;將違反治安管理的人關在公安機關拘留所內,一般不超過十五天,是一種行政處罰

2、行政拘留是指對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一般違法行爲,給予的一種最嚴厲制裁,屬於行政處罰的一種。治安拘留最高期限爲15日(期滿即釋放,由公安機關決定,在行政拘留所執行;對拘留不服的,可提起行政複議、行政訴訟)。 合併執行拘留的期限不得超過20天。

二、 拘留的執行機關

關於刑事拘留的執行機關,根據法律規定,刑事拘留由公安機關執行。有關刑事拘留的執行程序,如下所示:

1、公安機關辦案人員認爲需要拘留犯罪嫌疑人時,應填寫《呈請拘留報告書》,註明有關犯罪嫌疑人的情況和拘留的理由,呈報 公安機關負責人審查批准,簽發拘留證;檢察機關拘留犯罪嫌疑人,由辦案人員提出意見,部門負責人審覈,檢察長決定,再送達公安機關執行。

2、公安機關執行拘留對,應持縣級以上公安機關簽發的《拘留證》,向被拘留人出示《拘留證》,並宣佈對其實行拘留。責令被拘留人在拘留證上簽名或蓋章。被拘 留人拒絕簽名或蓋章的,應加以註明。執行拘留的人員在必要時,可以依法使用警械和武器。拘留時不出示拘留證,或先行拘留再補辦拘留證是違法的。

3、根據《刑事訴訟法》第6條的規定,公安機關在異地執行拘留時,應當通知被拘留人所在地的公安機關,被拘留人所在地的公安機關應當予以配合。依照《刑事 訴訟法》第64條的規定,決定拘留的機關在拘留後,除有礙偵查或無法通知者外,應當把拘留的原因和羈押的處所,在24小時內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或者他的所 在單位。有礙偵查的情況包括:其他共同犯罪嫌疑人聞訊後有可能逃匿、譭棄或者僞造證據的;可能互相串通,訂立攻守同盟的;其他犯罪有待查證及還未採取相應 措施的,等等。但在上述情形消除後,應當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或者他所在的單位。對沒有在24小時內通知的,應當在拘留通知書中註明原因。無法通知的情 況包括:被拘留人不講真實姓名、住址的;被拘留人無家屬或工作單位的;等等。

經濟案件一般不需要追究相關的刑事責任,在司法機關對相關犯罪分子進行行政拘留處罰後,就可以釋放,拘留是比較常見的司法強制措施,拘留一般適用於犯罪事實發生後,司法機關需要根據犯罪事實的情況來對當事人進行司法強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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