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拘留37天后多久判刑?
拘留37天后,如果已經移送起訴,一般在兩個月之內判刑。對犯罪嫌疑人逮捕後的偵查羈押期限不得超過二個月。案情複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案件,可以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准延長一個月。依據《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六條對犯罪嫌疑人逮捕後的偵查羈押期限不得超過二個月。案情複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案件,可以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准延長一個月。
第一百七十二條 人民檢察院對於公安機關移送起訴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作出決定,重大、複雜的案件,可以延長半個月。
第二百零八條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後二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三個月。對於可能判處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帶民事訴訟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條規定情形之一的,經上一級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長三個月;因特殊情況還需要延長的,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二、被抓了是不是要37天才判刑?
不是的。在刑事案件中,平常所說的37天一般是針對刑事拘留期限而言的,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對犯罪嫌疑人進行刑事拘留的時間最多37天,如果在37天內沒有批捕的,應該釋放被拘留的犯罪嫌疑人,或對犯罪嫌疑人採取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措施。
對於被拘留的犯罪嫌疑人,一般從被刑事拘留之日起,還要經過五到六個月的時間纔會被判刑;如果情況特殊的,被判刑的時間還可能更長。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六條下列案件在本法第一百五十四條規定的期限屆滿不能偵查終結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批准或者決定,可以延長二個月:
(一)交通十分不便的邊遠地區的重大複雜案件;
(二)重大的犯罪集團案件;
(三)流竄作案的重大複雜案件;
(四)犯罪涉及面廣,取證困難的重大複雜案件。
第一百五十七條對犯罪嫌疑人可能判處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條規定延長期限屆滿,仍不能偵查終結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批准或者決定,可以再延長二個月。
按照相關的法律規定,一般的刑事案件通常都要經過三個階段,即偵查階段、審查起訴階段、審判階段。如果是被拘留之後到了審查起訴階段的,一般情況下在兩個月內就要判刑了;而自案件移送至審查起訴的那天起,當事人有權利委託辯護人爲自己辯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