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罰金的執行方式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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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罰金的執行方式有哪些

罰金的執行方式有哪些?

根據修訂的刑法第五十三條之規定:

(一)自動繳納。這是指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內,犯罪分子能夠按時、自覺、主動地繳納全部罰金。自動繳納是實現罰金的最主要方式。筆者認爲,犯罪分子的親屬自願代替犯罪分子繳納罰金的,人民法院也應當允許。如果被判處主刑,這種悔罪表現可作爲減刑的情節適當考慮。

(二)強制繳納。這是指人民法院規定的繳納期限屆滿,有繳納能力的犯罪分子不繳納或不足額繳納罰金,人民法院採取相應的強制措施,強制犯罪分子繳納。強制繳納措施有查封、變賣財產、凍結存款、扣留收入等。筆者認爲,對有繳納能力、期滿未繳納罰金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在採取強制措施、變賣其財產或執行其錢款時,也應當扣除其拖延履行這部分罰金的利息,利息可以按同期銀行存款利率計算。只有如此,才能給拖延罰金繳納的犯罪分子以應有的懲處。另外,拖延繳納會給司法機關罰金刑的執行增加一定的難度。因此,對有繳納能力而不繳納罰金的犯罪分子,在懲罰力度上應當和一時繳納確實有困難的犯罪分子有所區別,否則,就會影響犯罪分子繳納罰金的自覺性和主動性,不利於罰金刑執行。

(三)隨時繳納。對於不能一性足額繳納罰金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在任何時候發現其有可以執行的財產,應當隨時繳納。這一方式有助於保證罰金刑的實現。繳納罰金,不受刑罰時效的限制,在任何時候都可能對被判處罰金的犯罪分子執行罰金刑,從而更好地發揮罰金刑應有的懲罰作用。

(四)減免繳納。在判決生效後,由於不可抗力之類的原因(天災人禍等等),按原判決數額繳納確有困難,可以酌情減少或者免除繳納。筆者認爲,減免繳納罰金必須具備幾個條件:1.確有無法抗拒或者基於人道主義事由;2.繳納原判決罰金確有困難;3.須經犯罪分子本人、其法定代理人或者其他利害關係人提出書面申請;4.經人民法院查證上述情況屬實。只有同時具備這幾個條件,才能考慮減少或者免除罰金。

二、罰金的適用方式有幾種

根據我國刑法規定,罰金有以下四種適用方式:

1. 單科式。刑法規定的單科罰金主要適用於單位犯罪。例如,刑法第387條規定的單位受賄罪和第393條規定的單位行賄罪,對單位判處罰金。在這種情況下,罰金只能單獨適用。

2. 選科式。在罰金單獨適用的情況下,刑法規定罰金與其他刑種並列,可供選擇適用。例如:根據刑法第275條規定,犯故意毀壞財物罪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在這種情況下,罰金作爲一種選擇的法定刑,只有單獨適用,不能附加適用。

3. 併科式。在罰金附加適用的情況下,明確規定判處自由刑時,必須同時並處罰金。例如,刑法第326條規定的倒賣文物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在這裏,罰金只能附加適用,不能單獨適用。

4. 複合式。複合式是指罰金的單處與並處同時規定在一個法條之內,以供選擇適用。例如,刑法第216條規定,假冒他人專利,情節嚴重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在這種情況下,罰金既可以附加適用,也可以單獨適用,究竟是並處還是單處根據犯罪分子所犯罪行的情節輕重確定。

罰金一般適用的是三類犯罪,包括經濟犯罪、財產犯罪以及其他故意犯罪,就包括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罪、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罪等等。在確定罰金的數額時,法院是有一定自由裁量權的,往往根據犯罪情節決定罰金數額,但對於罰金的具體數額目前我國尚未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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