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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追訴期是什麼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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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刑事案件追訴期是什麼意思?

刑事案件追訴期是什麼意思?

刑事案件中的追訴期是指追訴犯罪嫌疑人刑事責任的期限,追訴期依據法定最高刑確定,但也有一定的限制。犯罪經過下列期限不再追訴:

(一)法定最高刑爲不滿五年有期徒刑的,經過五年;

(二)法定最高刑爲五年以上不滿十年有期徒刑的,經過十年;

(三)法定最高刑爲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經過十五年;

(四)法定最高刑爲無期徒刑、死刑的,經過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後認爲必須追訴的,須報請最高人民檢察院覈准。

在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立案偵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後,逃避偵查或者審判的,不受追訴期限的限制。被害人在追訴期限內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應當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訴期限的限制。

二、刑事案件需要多久能開庭審理?

法院開庭審理的時間一般爲二個月,至遲不得超過三個月。一般刑事案由檢察院移送法院,檢察院應當在一個月以內移送,重大、複雜的案件,可以延長半個月。

人民檢察院對於公安機構移送起訴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作出決定,重大、複雜的案件,可以延長半個月。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的案件,改變管轄的,從改變後的人民檢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計算審查起訴期限。

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後二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三個月。對於可能判處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帶民事訴訟的案件,以及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六條規定情形之一的,經上一級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長三個月;因特殊情況還需要延長的,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追究犯罪嫌疑人刑事責任的期限就是追訴期,公安機構將刑事案件移交給檢察院,檢察院會在兩個月內向法院起訴,但如果遇特殊的情況,可以適當延長,法院審理公訴的刑事案件時,要在受理後二個月內宣判,可以適當延長,但不得超過三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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