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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產、銷售劣藥罪的成立條件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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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生產、銷售劣藥罪的成立條件是什麼?

生產、銷售劣藥罪的成立條件是什麼?

若是生產、銷售的行爲同時滿足了四個要件就滿足了生產、銷售劣藥罪的成立條件:

1、客體要件。

本罪犯罪客體是複雜客體,既包括國家對藥品的管理制度,又包括公民的健康權利。

2、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爲生產、銷售劣藥,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的行爲。所謂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主要指造成用藥人殘疾或者其他嚴重後遺症,或因服用劣藥延誤治療,致使病情加劇而引起危害、死亡等嚴重後果。

3、主體要件。

犯罪主體是一般主體,既包括自然人,也包括單位。

4、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爲故意,過失不能構成本罪。故意的內容分爲兩部分:

(1)行爲人明知其生產或銷售的是劣藥而且其生產或銷售劣藥的行爲可能會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的結果;

(2)行爲人對上述危害結果的發生採取放任的心理態度,即本罪只能由間接故意構成。如果行爲人對嚴重危害的結果採取積極追求的態度,構成其他更爲嚴重的犯罪。從司法實踐中看,本罪大多具有牟取利益的目的,但法律沒有要求構成本罪必須以營利爲目的,所以無論出自何種目的,均不影響本罪的構成。

二、生產,銷售劣藥罪的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四十二條 生產、銷售劣藥,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後果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本條所稱劣藥,是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的規定屬於劣藥的藥品。

若是具有銷售藥品資格的單位或者是個人,明知某藥品屬於劣藥,依舊將藥品售賣出去,或者是說明知他人售賣的是劣藥,但是卻不加以制止,那麼銷售者、沒有實施制止行爲的人,都有可能涉嫌犯了銷售劣藥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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