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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強制執行的財產保全有哪些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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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強制執行的財產保全有哪些規定?

行政強制執行的財產保全有哪些規定

1、財產保全的申請一般在申請強制執行前提出,對財產保全的申請與強制執行的申請同時提出的,也應當視爲在申請強制前提出,從性質上屬於訴訟前的保全。

2、申請人應當有充分的理由認爲被執行人有逃避執行的可能。這裏所說的“理由”、“認爲”不應是無端的猜測、懷疑和想象,而應當具有一定的現實客觀的根據。如:有逃避執行的跡象、意思表示和以往的人格素質、信用程度等。

3、有權提出財產保全申請的,既可以行政機關,也可以是具體行政行爲確定的權利人,權利人申請財產保全的,應當提供與被保全財產相應的財產擔保。因爲一旦具體行政行爲不具有可執行性,因財產保全給被執行人造成的財產損失,應當由申請人負責賠償。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釋沒有規定行政機關申請財產保全應當提供財產擔保,主要是考慮行政機關作爲國家機關,除用於辦公的行政經費外,沒有用於財產擔保的專項經費,無法提供財產擔保。但是,法院依行政機關的申請對被執行人的財產進行保全後,因具體行政行爲違法而不具有可執行性等,給被執行人造成損失的,行政機關應當承擔賠償責任,根據權利義務相對等的原則,行政機關不應成爲財產保全必須提供擔保的例外。

4、人民法院應當對財產保全的申請進行審查,並作出是否予以財產保全的裁定。

二、行政強制執行的特徵包括:

1、行政強制執行以行政相對方不履行行政法上的義務爲前提。只有行政相對方負有法定義務又拒不履行,行政機關爲了保證行政管理活動正常進行,才能採取一定的強制手段強迫相對方履行義務。

行政法上的義務既有法律、法規、規章中規定的義務,也有行政機關所作出的行政決定中所規定的義務,還有人民法院的行政判決、裁定中確定的由行政相對方履行的義務。

2、行政強制執行由法律規定的行政機關或者人民法院實施。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行政強制執行的主體有兩類:

一類是由行政機關依照法律、法規的授權對行政相對方直接採取強制執行措施;另一類是由行政機關向人民法院提出強制執行申請,由人民法院執行。

3、行政強制執行的對象範圍廣泛。既可以是物,也可以是行爲,還可以是人。

4、實施行政強制執行,行政機關可以在不損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權益的情況下,與當事人達成執行協議。

總之,在行政強制執行過程中是可以透過財產保全措施,避免當事人逃避法定義務的,類似於行政單位做出的行政罰款數額比較多,如果行政處罰相對人不交行政罰款,且已經開始轉移財產了。這時候就很有必要先申請財產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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