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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法院受理行政訴訟案件後,符合立案條件的應該立即立案,不能當場決定的,應當在收到起訴書七天內決定。不符合起訴條件的,作出不予立案的裁定。裁定書應當載明不予立案的理由。原告對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訴。《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五十一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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