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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產和解的程序是怎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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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產和解的程序是怎樣的?
律師解析:一、破產和解程序如下:
1、債務人向人民法院申請和解;
2、提出和解協議草案;
3、符合規定的,法院裁定和解,予以公告,並召集債權人會議討論和解協議草案;
4、協議透過由人民法院裁定認可,終止和解程序,並予以公告;
5、執行和解協議。
二、經人民法院裁定認可的和解協議,對債務人和全體和解債權人均有約束力。和解債權人未依照規定申報債權的,在和解協議執行期間不得行使權利;在和解協議執行完畢後,可以按照和解協議規定的清償條件行使權利。
三、破產和解,是指債務人在出現破產原因時,與債權人會議就債務清償達成協議,經法院審査認可後中止破產程序,避免破產清算法律制度。和解制度的目的主要在於避免破產發生,給債務人以重整事業的機會。與一般民事和解不同,破產和解是強制性的和解,即只要債權人會議以法定多數透過和解協議,對反對的少數債權人也有法律效力。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第九十五條
債務人可以依照本法規定,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請和解;也可以在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後、宣告債務人破產前,向人民法院申請和解。
債務人申請和解,應當提出和解協議草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