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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後一方債務是否會影響房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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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後一方債務是否會影響房產?
律師解析:離婚後一方債務不一定會影響房產。離婚時對於債務應當按照以下情形處理:
1.若爲個人債務,由債務人自行償還,但另有約定的除外;
2.若爲共同債務,由雙方共同清償。但共同財產不足清償或者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夫妻雙方共同簽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後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爲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屬於夫妻共同債務。
離婚時,房產應當按照以下原則進行分割:
有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處理,沒有約定的,按照以下原則處理:
1.一方全款買房,並且登記在自己名下的,爲個人財產,除非另有約定,離婚時不予分割。
2.一方全款買房,但是登記在雙方名下的,視爲是夫妻共同財產,離婚時協議不成的,法院進行分割。
3.在登記前貸款買的房子,登記在一方名下,但是用共同財產還貸的,離婚時房產歸登記方所有,但是婚後房產增值部分和還貸部分爲共同財產,離婚時另一方對此部分可以要求分割。
4.夫妻婚後用夫妻共同財產購買的房子,不論登記在哪一方名下的,都屬於共同財產。
5.一方父母爲子女購買的房屋視爲是對自己子女的贈與,屬於個人財產,除非另有約定,離婚時不予分割。
6.雙方父母出資的,全款買房的,寫在一方名下的,按出資比例,按份共有,在雙方名下的,如果沒有約定份額,那就是共同共有。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條
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經依法登記,發生效力;未經登記,不發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依法屬於國家所有的自然資源,所有權可以不登記。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條
夫妻雙方共同簽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後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爲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屬於夫妻共同債務。
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不屬於夫妻共同債務;但是,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於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