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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立的條件是什麼 - 撤銷權是什麼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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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撤銷權

撤銷權是什麼意思?成立的條件是什麼?

撤銷權,是指因債務人放棄其到期債權或者無償轉讓財產或債務人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對債權人造成損害,並且受讓人知道該情形的,債權人也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爲。

撤銷權爲實體法上的權利;撤銷權爲附屬於債權的權利;撤銷權是一種綜合性權利,具有形成權和請求權的性質。

債權人對債務人的財產並無直接支配的權利,只能對債務人請求給付,債務人得自由支配其財產。但當債務人與他人實施某種行爲,使其作爲債權擔保的責任財產不當減少,因而害及債權人的利益,致使債權有不能實現的危險情形時,債權人可申請法院撤銷債務人與他人之間的法律關係,恢復債務人的責任財產,使債權得到確保。

二、撤銷權的成立條件

債權人的撤銷權的成立要件,因債務人所爲的行爲系無償行爲抑或有償行爲而有不同。在無償行爲場合,只需具備客觀要件;而在有償行爲的情況下,則必須同時具備客觀要件與主觀要件。

應注意的是,在具體判斷是否構成詐害行爲時,通常理論上所說的客觀要件與主觀要件僅應作爲一般論,不應機械地套用。應當對行爲的主觀狀態、客觀狀態以及行爲的效果等因素全面把握,進行有機的綜合的判斷。

(一)客觀要件

1、須有債務人的行爲。依《合同法》第74條第1款規定,債權人可以撤銷的債務人的行爲,一是放棄到期債權的行爲;二是無償轉讓財產的行爲;三是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的行爲。另外,依《合同法解釋(二)》第18條規定,債務人放棄其未到期的債券或者放棄債權擔保,或者惡意延長到期債權大地的履行期的行爲,債權人可以撤銷。依《合同法解釋(二)》第19條規定,對於《合同法》第74條規定的“明顯不合理的低價”,人民法院應當以交易當地一般經營者的判斷,並參考交易當時當地的物價部門指導價或者市場交易價,結合其他相關因素綜合考慮予以確認。轉讓價格達不到交易時交易地的指導價或者市場交易價格70%的,一般可視爲明顯不合理的低價;對轉讓價格高於當地指導價或市場交易價30%的,一般可視爲明顯不合理的高價。債務人以明顯不合理的高價收購他人財產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債權人的申請,參照《合同法》第74條的規定予以撤銷。

2、債務人的行爲必須以財產爲標的。所謂以財產爲標的的行爲,是指財產上受直接影響的行爲。債務人的行爲,非以財產爲標的者不得予以撤銷。例如結婚收養或者終止收養、繼承的拋棄或者承認等,不得撤銷。以不作爲債務的發生爲目的的民事行爲,以提供勞務的目的的民事行爲,財產上利益的拒絕行爲,已不得扣押的財產權爲標的的行爲,均不得作爲債權人的撤銷權的標的。

3、債務人的行爲有害債權(《合同法》第74條第1款)。所謂有害債權,是指債務人減少其清償資歷,不能使債權人依債權本旨得到滿足。債務人減少清償資歷包括兩種情況:一爲減少積極財產;二爲增加消極財產。

(二)主觀要件

1、債務人的惡意。惡意有意思主義與觀念主義的界定分歧。按意思主義,債務人在行爲時須有詐害的意思。按觀念主義,債務人須明知有損債權人的權利,以知其行爲可能引起或增加其無資歷狀態爲已足。

2、受益人的惡意。受益人,《合同法》中稱爲“受讓人”(第74條第1款後段),在《合同法解釋(一)》中稱爲“受益人或者受讓人”(第24條),是指基於債務人的行爲而取得利益的人。受益人的惡意是指受益人在取得一定財產或者取得一定財產利益時,已經知道債務人所爲的行爲有害於債權人的債權,也就是說已經認識到了該行爲對債權損害的事實。至於受益人是否具有故意損害債權人的意圖,或者是否曾與債務人惡意串通,不再考慮之列。

3、轉得人的惡意。在有些立法例上,定有轉得人。所謂轉得人,指由受益人取得權利的人。

透過上述的介紹,大家知道了撤銷權是什麼意思了。而債權人是否擁有撤銷權,要看具體的實際情況,看看是否滿足上述所說的這幾個條件。債權人透過人民法院行使撤銷權後可以使得債務人無償或者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的行爲得以撤銷,從而保障了債權人自身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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