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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拆遷如何置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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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權置換就是房屋評估機構根據被拆遷房屋的區位、用途、建築面積等因素對被拆遷人即將被拆除房屋的價值進行評估,然後開發商用自己建造的新房與被拆遷人的被拆遷房屋進行置換,並按照拆遷房屋的評估價和置換房屋的市場價(以簽訂拆遷補償協議時的房屋市場價格爲準)或優惠價結算置換差價的行爲。在產權置換方式下,被拆遷人土地使用證收回到政府國土部門註銷,被拆遷人的原房屋產權證在其辦理置換房屋的新房屋產權證時由房管部門註銷。
產權置換分爲兩種形式:
1、異地安置:是指由於開發商項目不涉及住宅或由於該地塊容積率原因,不能進行回遷安置,只能選擇在其他地塊上新建安置房,再透過產權的增減儘量以等價價值做到產權置換。
2、回遷安置:是指開發商拆遷重建項目能夠完成回遷安置,透過產權置換比例完成回遷安置。
《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第三條規定拆遷人還包括個人,在我國取得房屋拆遷許可證的個人在理論上包括中國公民、外國人或者無國籍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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