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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有土地使用權置換的條件是什麼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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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來說在我國國有土地的使用權是不能用於拍賣、抵押等商業性操作的,但是擁有國有土地的企業常會爲了能夠讓土地的利益最大話,常會希望可以將手頭的國有土地轉化成集體土地,然後在進行相應的商業運用,從而最大限度的提升土地的價值,那麼國有土地使用權置換的條件是什麼樣的?

國有土地使用權置換的條件是什麼樣的?

國有土地使用權置換的條件是什麼樣的?

(一)國有土地能不能與集體土地置換

劃撥土地使用權,是指土地使用者透過除出讓土地使用權以外的其他各種方式依法取得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同時也是國家在一定年期內,繼續向土地使用者無償提供生產經營的場地。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按照劃撥方式獲取的國有土地應該補交土地出讓金。如果補交土地出讓金後,可以與政府協商進行土地間的等面積置換,國有土地使用權人對國有土地不具有處分權,處分權就重要內容之一就是轉讓。國有土地使用權人不再使用國有土地的,應由原做出劃撥決定的機關收回國有土地。

(二)國有土地置換集體土地有哪些條件

國有土地可以置換成集體土地,《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第四十五條規定:“符合下列條件的,經市、縣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和房產管理部門批准,其國有劃撥土地使用權和地上建築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權可以轉讓、出租、抵押、置換需滿足條件:

一、土地使用者爲公司、企業、其他經濟組織和個人;

二、領有國有土地使用證;

三、具有地上建築物、其他附着物合法的產權證明;

四、依照本條例第2章的規定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向當地市、縣人民政府補繳土地使用權出讓金或者以轉讓、出租、抵押、置換所獲收益抵繳土地使用權出讓金。”

置換是轉讓的一種特殊形式。一般意義上的轉讓即買賣,出讓方交付物或權利,受讓方支付價款。而在置換中,一方在交付物或權利時,從另一方受領的不是價款,而是另一物或權利,表現爲物或權利的交換,這種形式上的差別不能改變轉讓的本質,適用相關的法律調整當無異議。

以上就是關於國有土地是否能與集體土地進行置換以及置換時需要什麼條件的講解了,總而言之,國有劃撥土地與集體土地之間是可以進行置換的,現在國家政策要求對這方面已經放開很多,爲了資源整合節約用地,在辦理置換時只要符合置換標準,按照規定處理,就能很快的完成。

國有土地可以與集體土地進行置換是大家都清楚的事情,但是國有土地使用權置換也是需要滿足一定的條件才行的。其實所謂的置換也就是土地使用權證轉讓的一種比較特殊的形式,所以說對於土地使用權的置換其實和土地轉讓的方式是類似的,同樣也需要繳納一定數額的土地出讓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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