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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宅基地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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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宅基地程序

農村宅基地只是一種使用權,所有權歸村集體。農戶對宅基地上的附着物享有所有權,有買賣和租賃的權利,不受他人侵犯。房屋出賣或出租後,宅基地的使用權隨之轉給受讓人或承租人,但宅基地所有權始終爲集體所有。出賣、出租房屋後再申請宅基地的,不予批准。農戶建造房屋及小庭院使用土地,不得超過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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宅基地申請程序。

《土地管理法》規定: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積不得超過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準。農村村民出賣、出租住房後,再申請宅基地的,不予批准,就宅基地申請程序我們先得知道申請條件才行:
農村村民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可以申請使用宅基地:
居住擁擠,宅基地面積少於規定的限額標準的;
結婚等原因,確需建新房分戶的;
住宅影響村鎮規劃需要搬遷的;
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回原籍落戶,農村確無住房的:包括批准回鄉定居的職工、離退休幹部、復員退伍軍人、回鄉定居的華僑、港澳臺同胞等非農業人口;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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