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徵地拆遷協議不用交印花稅。根據《印花稅暫行條例》的規定,只對下列憑證徵稅:(一)購銷、加工承攬、建設工程承包、財產租賃、貨物運輸、倉儲保管、借款、財產保險、技術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質的憑證;(二)產權轉移書據;(三)營業帳簿;(四)權利、許可證照;(五)經財政部確定徵稅的其他憑證。印花稅屬於列舉性質的憑證稅,凡列舉的憑證都應當繳納印花稅,未列舉的憑證就不需要繳納印花稅。徵地拆遷協議不在列舉範圍內,所以不用繳納印花稅。《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第二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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