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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處理? - 安置房屋未經安置對象同意出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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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高從小和祖母一起生活在本市某A處房屋內,1994年A處房屋拆遷,小高和祖母作爲被安置對象,分得本市B處公有住房,小高的戶口也隨及遷入其中。



2000年6年,祖母以小高還未成年不享有購買資格爲由,將B處公有住房購買爲自己名下的產權房。之後,小高因身體較弱,遷出該房與父母同住。



2002 年,小高祖母將B處房屋出售給了他人。



小高認爲,自己是B處房屋的安置對象,屬於同住人,祖母的售房行爲未經自己同意,侵害了自己享有的居住權利。小高祖母則認爲,小高已與父母同住,因此不享有對B處房屋的居住權。



小高不知道自己能否起訴至法院,要求祖母支付相應的安置補償費。



坐堂律師:上海市申房律師事務所



 律師



B處房屋是拆遷安置房屋,小高屬於B處房屋的安置對象,而且戶籍也在B處房屋處,所以小高理應對B處房屋享有居住權,該權利不因小高父母有住房,小高有房屋居住而喪失。



現小高祖母將B處房屋出售給他人的行爲,顯然使小高失去了對B處房屋所享有的居住權。



然而,由於B處房屋已經出售,而且購買B處房屋者屬於善意第三人,所以小高主張自己對B 處房屋的居住權是有困難的,但小高有權要求祖母給付相應的安置補償費。

安置房屋未經安置對象同意出賣,如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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