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僞造、變造金融票證罪司法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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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第二十九條 [僞造、變造金融票證案(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條)]僞造、變造金融票證,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僞造、變造金融票證罪司法解釋

(一) 僞造、變造匯票、本票、支票,或者僞造、變造委託收款憑證、匯款憑證、銀行存單等其他銀行結算憑證,或者僞造、變造信用證或者附隨的單據、檔案,總面額在一萬元以上或者數量在十張以上的;

(二) 僞造信用卡一張以上,或者僞造空白信用卡十張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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