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城鎮土地使用税實施細則》
1、第二條城鎮土地使用税(以下簡稱土地使用税)的徵收地區範圍:
(1)城市為市行政區(不含建制鎮)的區域範圍;
(2)縣城為縣城鎮行政區的區域範圍;
(3)建制鎮為鎮行政區的區域範圍;
(4)工礦區為工商業比較發達,尚未設立鎮建制的工礦園區區域範圍。
2、第五條土地使用税每平方米年税額:
廣州、深圳市為1.5元至30元;
佛山、東莞、中山、珠海、江門市為1.2元至24元;
惠州、汕頭、湛江、韶關、肇慶、茂名、梅州、清遠、陽江、河源、汕尾、潮州、揭陽、雲浮市為0.9元至18元;
縣城、建制鎮、工礦區為0.6元至12元。
3、第八條下列土地免繳土地使用税:
(1)國家機關、人民團體、軍隊自用的土地;
(2)由國家財政部門撥付事業經費的單位自用的土地;
(3)宗教寺廟、公園、名勝古蹟自用的土地;
(4)市政街道、廣場、綠化地帶等公共用地;
(5)直接用於農、林、牧、漁業的生產用地;
(6)學校、圖書館(室)、文化宮(室)、體育場(館)、醫院、幼兒園、託兒所、敬老院等公共、公益事業自用的土地;
(7)財政部另行規定免税的能源、交通、水利設施用地以及其他用地。
4、第九條經批准開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廢棄土地,由納税人向所在地主管地方税務機關申請,經市、縣地方税務局審核,報省地方税務局(計劃單列市地方税務局按程序自行審批)批准後,可從使用的月份起免徵土地使用税5至10年。
5、第十三條新徵用的土地,依照下列規定繳納土地使用税:
(1)徵用的耕地,自批准徵用之日滿1年時開始繳納土地使用税;
(2)徵用的非耕地,自批准徵用次月起繳納土地使用税。
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市、村莊、集鎮建設用地範圍內,為實施城市規劃、村莊、集鎮規劃而統一徵地的,在沒有確定建設用地單位前,暫不徵收土地使用税。確定建設用地單位後,由用地單位按規定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税。
以上就是對珠誨房土地使用税所做的相關介紹,在珠海房產税以實際佔地面積來徵收,面積級別不同的房屋税率徵收不同。而土地使用税的税額徵收一般在1.2-24元之間,部分用地還可享受減免或免徵的優惠政策。如果您還存有其他方面的法律疑惑,可以登入本站網站尋求專業律師的幫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