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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責任分攤的規定是怎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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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責任分攤的規定是怎樣的?

隨着人們生活水平的提高,私家車已經較為普遍,隨着而來的是交通事故的頻繁發生,這也是由於不少駕駛員不遵守交通規定所導致的,在交通事故發生後,面臨的是交通事故責任的分攤問題,根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交通事故責任分攤是如何確定的呢?

一、交通事故責任分攤的規定是怎樣的?

(一)對於機動車之間發生交通事故的:

1、負全部責任的,承擔100%的賠償責任;

2、負主要責任的,承擔70%的賠償責任;

3、負同等責任的,承擔50%的賠償責任;

4、負次要責任的,承擔30%的賠償責任;

5、無責任的,不承擔賠償責任;

6、屬於交通以外事故、各方均無責任的,應根據《民法通則》和《人身損害賠償司法解釋》的規定,視具體情形確定雙方的賠償責任;

7、屬於不能認定事故責任的,雙方各承擔50%的賠償責任。

(二)對於機動車與非機動車、行人之間發生交通事故的

對於機動車與非機動車、行人之間發生交通事故的,由機動車方承擔賠償責任;

但是,有證據證明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機動車駕駛人已經採取必要處置措施的,應當按照下列比例減輕機動車方的賠償責任:

1、非機動車、行人負事故全部責任的,減輕80%至90%;

2、非機動車、行人負事故主要責任的,減輕60%至70%;

3、非機動車、行人負事故同等責任的,減輕30%至40%;

4、非機動車、行人負事故次要責任的,減輕20%至30%。

屬於交通以外事故、各方均無責任的或不能認定事故責任的,由機動車方承擔全部賠償責任。

二、無法認定交通事故責任怎麼辦

1、機動車與非機動車之間無法認定責任的交通事故

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對於機動車一方規定的是過錯推定責任,在該類交通事故發生後,首先推定機動車方承擔事故的全部責任,但如機動車一方有證據證明非機動車一方存在過錯的,可以適當減輕機動車方的責任。如有證據證明非機動車一方故意造成事故的,機動車一方不承擔事故責任。

2、機動車與機動車之間發生交通事故,責任無法認定的情況

這在道路交通法中沒有明確的規定,但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機動車之間發生交通事故的,由有過錯的一方承擔賠償責任;雙方都有過錯的,按照各自過錯的比例分擔責任”。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

在責任無法認定的情況下,可以根據《民法通則》第四條的規定,由雙方承擔公平責任。雖説,從事故的實際發生情況來説,確實可能發生一方責任小於另一方的情況,但由於事故現場沒有留下相應的證據足以證明這一點,導致交警以及當事人雙方都無法對事故舉證,並還原出事故現場,從而證明一方存在過錯,因此,從法律程序角度出發,以公平責任分配雙方當事人的責任,是較為合理的模式。

3、非機動車與非機動車之間發生交通事故,事故責任無法認定的情況

如果發生在非機動車與非機動車之間的道路交通事故,並且事故責任無法認定的,同樣適用道路交通安全法以及民法通則的相關規定,首先,如果任何一方當事人能夠舉證另一方存在過錯的,就可以減輕己方的責任,如果能進一步舉證對方故意造成交通事故的,己方可以不承擔責任。至於雙方都無法證明對方存在過錯的,那麼同樣的,也應當按照公平責任,分擔賠償責任。

結合上述情況,公安機關交通部門出具的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已經從原來的具體行政行為轉化為一份證據,而只要有相關的證據證明對方存在過錯行為的,就可減輕己方的責任。因此,在交通事故賠償過程中,並非僅憑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就可以作為最終賠償責任認定的標準。

若是在行人,或者非機動車輛與機動車輛之間發生的交通事故,一般主要責任是由機動車輛一方負責的,但是若一方當事人之間存在過錯的,會減輕機動車一方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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