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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競業限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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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競業限制規定
公司法競業限制規定是什麼

《公司法》第61條規定:“董事、經理不得自營或者為他人經營與其所任職公司同類的營業或者從事損害本公司利益的活動。”此條規定即為董事、經理的競業禁止義務。意思是指公司的董事、經理不得從事與本公司同類營業性質的商業活動,目的是禁止董事、經理利用其職務,損害公司利益。


《公司法》第61條第2款規定:“董事、經理除公司章程規定或者股東會同意外,不得同本公司訂立合同或者進行交易。”此款規定的即是公司董事、經理的禁止自我交易義務。